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
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
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
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
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實務上比較出名的例子在長春路華固建設的案子雙橡園,原本兩個街廓中間道路調整成
一建地一公園
至於權利分配如現況是已開闢的公有計畫道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屬可抵充項目,
沒有權利分配的資格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