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對Rodik長官抱歉 前面的推文我忍不住留了一些酸文
實在是這些文字 把我這幾年愈到公務員長官們的
無奈、心酸、難過給一併都掀起來了
回到原來問的問題:騎樓到底算不算是市區道路或其附屬部分?
以我一個局外人 或是以我這幾年來巴望著解釋函能白紙黑字確認 的經驗來看
市區道路條例
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還有內政部那封解釋函已經相當明白的定義跟解釋了...不要在爭甚麼騎樓跟鄰地是
跟前面道路順平而不是跟旁邊的鄰地順平這種技術性字眼了,技術規則根本規定騎
樓可以高出道路10~20公分(是因為排水避免淹水的緣故)。
以前的騎樓建築蓋的比較高,按建築法規根本就沒有問題,是後來無障礙法規出來
後才產生問題的。
以上法規與解釋令就我看來就是:
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精神上是市區道路附屬工程的一部分,順平的部分也可以沿用
市區道路相關法規與預算去進行,政府願意認這筆帳,法規上也寫清楚了,以上。
為什麼會這麼說是"精神"呢? 建築法體系規定的就是建築線與地界線之內個別土地
的事情;道路相關法規是管建築線以外道路範圍的事情。但這不是絕對,先看下
面一個常見的都市計畫道路剖面:
http://urban.tainan.gov.tw/city/code/docs/200.files/image009.jpg
這個是96年的台南某地都市計畫喔,其實政府一直在用所謂的公共利益去吃鄰接
土地的豆腐,叫建地全部退縮建築(含圍牆),留出來的空間要給公眾行走。如果
公私之間(或道路與建築之間)的關係是這麼不可侵犯的話,那當初政府就不應該
叫民人開放土地作成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讓公眾行走;既然道路寬度不足要使用
鄰地的空間讓公眾行走,政府就多少要負起一部分的維護與改善責任,無論是路
燈、鋪面整體修繕整平等等,只靠建築法規是緩不濟急也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畢
竟人家土地都被你吃豆腐了。
再來,建築法規(或其他法規)多少都有既往不咎的作法。以前的舊建築法規蓋的
建築,你不能用新法規去罰他,只能期望他在改建或重建時改善。建築法規的確
有騎樓要跟鄰地順平的法規,但當初沒說跟己地也要順平啊,如果騎樓只蓋面寬
的1/2,剩下的1/2當無遮簷人行道,早年的法規是可以有10~20公分的高差的(避
免暴雨淹水的老方法),那你能用現在的建築無障礙法規罰他嘛?不行,人家維持
現狀就沒有辦法,還有一大堆的例子可以合法的讓騎樓不平(作側溝啦等等),
如果死守著只能用建築法,都更都到民國兩百年也不會讓騎樓順平的,因為建築
法規本來就是規定土地區塊裡的事情,地塊以外的綜合處理就是要靠其他法規來
一起去作。
您說您不是建築出身的,我跟您保證,以後一大堆這種公私領域灰色地帶的事情
,例如:
-政府沒有全面徵收都市計畫道路,即使台北市也是8m以下道路不主動徵收(因為
沒預算)那可以在私有的計畫道路土地埋管、鋪柏油甚至當建築線嘛?
-有所謂既成道路、類似通路的情形,居民要求改善這裡的安全,你能不能在
這些非公定計畫道路也非公有土地上設置排水設施?路燈?
-然後又有人說是自己土地不給人家走要封巷,要怎麼定義私有土地的公用地役權?
這種例子多的是,如果你只按自己解釋的方法,當然什麼都不能作了,麻煩去翻
法規或解釋令、或是問前輩,都已經行之有年的業務,就不要自己曲解成什麼
都不該作,不然不爽就去送監察院吧,這樣國家推的動什麼政策才有鬼咧。
我了解公款法辦這個緊窟咒把所有公務員都綁的很死,我看到大部分的公務員都
因此而綁手綁腳,進而演變成縮手縮尾,能閃就閃(長官們解釋法規以說明這不是
我的業務範圍的功力,我每次看到聽到都覺得目瞪口呆眼花撩亂,真的是一絕)。
我一堆朋友同學進了官場,無一倖免,全部都變成那種暮氣沉沉的模樣,就算是
熱血也只敢在下班時間、業務範圍以外熱血。唯二的例子,都是斷然放下公務員生
涯投入一般職場或當老師的,其他人大部分都不敢放下,就這樣行將就木下去。
說真的,騎樓這個部分已經算解釋非常清楚,政府就是要認這筆帳的業務了,就不
要擔心會被法辦,按程序去做吧。那個解釋函已經超清楚了,營建署真正的大絕招
是寫個「依權責辦理為宜/自行核處」,翻成白話就是:老子不想解釋,你們自己看
著辦。遇到這種文字才真的是不知道怎麼辦咧。
我真的不怪長官你或他們,這個體制要負很大的責任。當初柯P說他上台要超越新
加坡,我第一時間認為不可能,不是說他沒有決心,不是說公務員不加班不努力,
只是在制度未改之前,大家都是瞎忙。這是我很悲觀的感嘆,看到前面的文章,更
加印證我的論點沒錯,是有一些人在試圖改善,但腳步非常非常慢。以上個人抱怨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