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3款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
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
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
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
、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
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
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
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
我土木系的
我修過的課有:工程概論 應用力學 材料力學 工程材料學 結構學一 鋼筋混凝土學
鋼結構設計 工程圖學 建築設計概論 結構學二 預力混凝土 建築施工
除了建築設計18學分外 請問另外的15學分我被承認只有12學分的機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