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tlejunjun (水噴噴)》之銘言:
: 所謂半樓是指容積未用完的部分,放在頂樓部分
: 例如4樓半的那個半樓
: 假設總容積是420坪,每層100坪,則4樓半就是20坪
: 我的問題就是頂樓可不可以除那個20坪,同時也併建屋突
: 兩者同時並存於同一樓層
: 如果可以,那應該算5樓,還是算屋突?
: 如果不可以,那與法規何處不合?
: 大家都知道,屋突就是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 按上述的設計算不算突出屋面?
: 房產版曾有大大表示可以,推文中也無人提出反對
: 看起來好像可以,但感覺有點沒把握
: 請教各位高手,謝謝
依照自己的經驗 先說結論: 以前的確可以,
但101年無障礙相關法規修訂後,實質上這樣設計已有困難。
這種半層樓+屋突的設計 用意就在半層樓不想再計一層樓電梯的容積
因此做法是剩下半層樓的容積以所謂"樓中樓"的方法規劃,
從下一層的單元內部直接通達,該半層樓的樓電梯獨立區劃後認定為屋突範圍。
例如9樓+10樓(的半層)做成樓中樓戶 10樓不直接連通樓電梯(須完全隔斷)
而由9樓進出,這樣10樓的樓電梯位置就可以做為屋突計算
(10樓的前半部是10樓,後半部是屋突,前後層區劃隔斷,無法直接連通)
這樣10樓的"半層"就可以消耗容積,後半層又可以做為屋突一層,以屋突面積計算。
但在101年修訂無障礙法規後,法規精神改為無障礙設施(即昇降設備)需通達各層
樓中樓這種須經過下一層內部連通(通常內部垂直動線都只有樓梯)的設計
已經不符合修正後的無障礙法規,
也因此現在(起碼雙北)已經不能接受這種設計
現在想作樓中樓單元(上下樓層貫通的單元,可能搭配部分的挑空)的話
要嘛就是兩層都有開口,可以個別通達所在樓層的電梯
要嘛就是單元內自己有電梯(這已經超越一般設計認知了XD)
但,要是兩層都有開口,上層連通樓電梯,該層的樓電梯就不能認定成屋突範圍了
樓電梯也必須計一層容積。
因此這種"樓中樓+屋突"設計,應該現在已經無法配合無障礙法規的規定,
實質上有法規認定上的困難
(至於夾層則不受限制,因為夾層本來就只算一個樓層,開口也只有基層,
無障礙認定上也已通達"各樓層"(夾層不算獨立一層),因此頂樓夾層戶還是可以做的
但基層+夾層的6公尺樓層高度內,樓電梯只計算一次,也只開口一次,
屋突必須要再上一層才可設置,不可以跟夾層同高
也因此假設頂層有四戶的話,四戶都必須是夾層戶,
才能同時滿足夾層與樓層高度的規定)
以上供參考,可能要思考別的方法去消耗容積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