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協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促進全國學生自治的經驗傳承、資源整合與永續發展。
二、促進全國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及關懷社會。
三、團結凝聚全國學生自治團體的共識。
四、爭取全國學生的權益與福利。
五、提出青年對國家社會發展的建言。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團體的意見資訊交流平台。
二、舉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團體傳承與發展之相關活動。
三、舉辦全國性公共事務與社會關懷之相關活動。
四、協助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團體轉型成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
五、推動全國學生權利與福利之保障與增進 。
六、整合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團體的共識,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建言。
七、執行國內外學生自治的相關研究與調查。
八、提出國內教育政策之改革建議並推動立法。
八、建立與國內外學生自治及青年相關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全國大專校院二十歲以上之學生自治幹部或在校學生,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全國大專校院全校性最高層級之學生自治組織,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每個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名,以行使團體會員權利並參與本會會務運作。團體會員代表任期一年,任滿後自動成為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曾為學生自治幹部或本會個人會員、對本會及學生自治貢獻良多,且不具有學生身份之個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但得應邀出席本會重大活動,並對本會興革提供意見。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願退會者。
二、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解散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個人會員所佔理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高低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之,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改選應於每年六月底或七月初舉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督導工作人員處理本會會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屆召開兩次,分別於暑假及寒假進行,稱為夏季大會及冬季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但常務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依法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理、監事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兩百元,團體會員每個新台幣兩千元,名譽會員每人新台幣兩千元,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兩百元,團體會員每個每年新台幣兩千元,名譽會員每個每人新台幣兩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非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六、以上收入之孳息。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捐款,個人捐款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團體捐款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夏季及冬季會員(代表)大會前兩個月內,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決算報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先送監事會審查。
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中華民國政府。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會未定之相關辦法及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