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年五月 由當時蔡元培擔任校長並推動北京大學學生會成立,為民國史上記載
中最早成立學生會之學校。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其中第四
條即出現學生自治之詞。第四條訓育委員會設左列三組:第三組:辦理學生自治團體之指
導及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之調查事項。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台灣大學由代聯會改制為學生會,由羅文嘉學長擔任第一屆會長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由彰化師範大學張銀富副教授出版中華民國第一本關於學生自治
的理論著作,書名為大學學生自治政府研究。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由台大學生會、學代會、大論社、台語文社、大新社、大陸社、
女研社、國際社聯合組成「拯救大學法聯盟」,主張大學法人化,學生自治、學生公民權
的確立,放棄軍訓室,把人事權、課程規劃權還給大學。由台大學生張鐵志擔任召集人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拯救大學法聯盟」舉辦大學法公聽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拯救大學法聯盟」集結兩百名學生在立院前抗議,監督
立委二、三讀大學法。後與立院警方發生衝突,學生遭到警方毆打。同時同地,新大學工
作隊四名學生在立院門口進行禁食靜坐抗議行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立法院修正公布大學法第十七條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
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
益。前二項之辦法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日 逢甲大學舉辦第一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同年六月
三日逢甲大學成立第一屆學生會並廢除學生活動中心及學生代表會,由南健中學長擔任會
長。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大法官於第三八零號釋字中提及學生自治,內文為按學術自由
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
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
學問,…,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
,諸如課程設計、…,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確立學生自治屬於憲法保障之學術
自由的一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政治大學由代聯會改制為學生會,由郭凱迪學長擔任第一屆會長。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教育頒部台(90)技字第900834430號之私立大專校院向學生
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明訂學生自治團體會費收取程序及方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大學生會成立「修訂大學法學生權益政策自主論壇」
,由台大學生會副會長馬文鈺擔任論壇召集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教育部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區域會議,主要議題為大
學法與學生自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台大學生會為大學法修法事宜,在教育部前進行抗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教育部在台大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
全國會議,遭到在場學生代表強烈質疑與抗議,教育部長杜正勝不肯鬆口表達支持大學法
增修保障學生權利、自治相關條文,與會學生做成五點共識。並決定放棄教育部,自行連
署並由台大學生會長黃兆年、政大學生會長許韋婷等北部大學學生會為代表,進行立法院
各黨團遊說。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四在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開立法院朝野黨
團協商會議,決議加入大學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修正公布大學法,明訂學生會定位,第三十三條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
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
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由教育部修正發布大學法施行細則,包含學生會會費收取相
關細則,第二十六條: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
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在逢甲大學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教育部在成功大學召開「96年南區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團體研
討會」,由當時的成大會長李偉國先生成立南大聯。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中山大學成立第一屆學生會(包含行政中心、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
,第一屆會長為吳律德先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在高雄餐旅學院召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發
展與傳承研討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公佈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
組設置要點,並於同年選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