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
第15條 航空人員體格列為甲類體位者,應符合本章之標準。
第16條 航空人員之身體與精神狀況,應無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及先天或後
天之機能違常。
第17條 精神及神經系統檢查標準如下:
一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經鑑定確定:
(一)有精神病現象。
(二)人格或行為失常,其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之程度。
(三)藥物成癮、依賴,或慢性酒精中毒。
二神經系統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見諸病史。
(一)癲癇發作。
(二)意識障礙其原因不明。
(三)腦血管病變。
(四)偏頭痛或其他頭痛合併神經功能障礙。
(五)任何其他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進行性或非進性之中樞、末梢及自律神經系統疾病
。
三頭部損傷: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或見諸病史:
(一)頭部外傷傷及顱腔內部,遺有局部腦組織或腦膜損傷。
(二)頭部外傷傷及硬腦膜。
(三)頭部經手術後,延及顱骨內外板。
(四)任何其他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頭部外傷。
四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脊椎損傷。
第18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
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
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
第19條 內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或機能失常。
二、心臟不得有冠狀動脈疾病或見諸病史。
三、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嚴重之肥厚性心肌症或擴大性心肌症。
(二)心臟左束枝傳導阻滯。
(三)先天性心臟病。
(四)心臟瓣膜疾病。
(五)心律不整:心房撲動、持續性心房纖維震顫、手術治療無效需服藥之陣發性心室上
心搏過速、心室性心搏過速、病竇症。
(六)傳導異常:莫比茲第二型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房室解離。
(七)曾患心包膜炎、心內膜炎或心肌炎。
(八)心臟雜音。
四、血壓檢查標準如下:
(一)收縮期血壓為一百四十毫米汞柱以下,舒張期血壓為九十毫米汞柱以下。
(二)依賴單一藥物控制血壓符合前目規定之血壓標準且無併發症者,視為正常。
五、不得有循環系統顯著之機能上或構造上之違常。
六、不得有肺組織、縱隔腔、肋膜之急性疾病,或需藥物控制之氣喘病。
七、不得有自發性氣胸病史。
八、不得有罹患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合併症狀。
九、不得有經確定活動性肺結核。
十、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腸胃道或肝臟、膽囊、胰臟嚴重機能障礙或疾病。
十一、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泌尿道或生殖器疾病。
十二、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局部性或全身性淋巴腺腫大、脾腫大或有血液疾病
。
十三、不得有惡性腫瘤。
十四、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新陳代謝、營養或內分泌之障礙。
十五、不得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需依賴藥物控制血糖之非第一型糖尿病。
十六、不得有梅毒未治癒或有後遺症。
十七、不得有感染後天免疫功能不全。
十八、女性駕駛員懷孕後應暫停空勤任務,產後經複檢符合體檢標準後,始得回復。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
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第21條 視力標準如下: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應為20/20
。但經視力矯正之航空人員於執行其執業證書上所規定之職務時,應戴合適之鏡架眼鏡或
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應為20/40
。但經視力矯正之航空人員於執行其執業證書上所規定之職務時,應戴合適之鏡架眼鏡或
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
三、航空人員年滿五十歲者,其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
後之中距離視力應為20/40。但經視力矯正之航空人員於執行其執業證書上所規定之職務
時,應戴合適之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
四、眼球之運動功能應正常,如有隱斜則以一眼之上隱斜不得超過三稜鏡度一度、內轉隱
斜不得超過三稜鏡度六度、外轉隱斜不得超過三稜鏡度六度。
五、夜間視力應正常。
六、眼睛應具有立體感功能,距離視別不得超過五十分角。
航空人員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視力標準者,應經民航局鑑定。
第22條 航空人員應有足以安全執行職務之辨色能力。
第23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第24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
,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五十
分貝以下。
第25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
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第26條 不得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傳染病。
※ 引述《LauraK (Laura)》之銘言:
: 基本上民航局航醫中心是唯一的單位能決定你是否能成為飛行員,所以如果你對自己的身
: 體有任何疑問,唯一的方法就是自己先花15000元進行甲類飛航人員體檢。在任何其他的
: 單位或醫院所進行的體檢,都對於你能否通過航醫體檢完全沒有幫助,所以也不需要白花
: 錢。
: 航醫中心體檢分為生理及心理兩部分,總共需要去兩天,大致上各花一半的時間去
: 做相關測驗。
: ○ 在心理測驗方面,又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屬於人際行為量表加上健康、性格、習慣量表。
: 第二類是維也納心理測驗,總共三份。
: 其主要用意在於確認你的心理狀態屬於健康且足以勝任機師這個工作;另外民航局還會
: 考我們手眼協調、多工處理等等機師的本質測驗,確認我們在反應力及手眼協調能達到標
: 準,這個測驗也就是俗稱的「維也納測驗」。
: 心理測驗只要有任何一部分沒通過,不論身理狀態如何,兩年內不得補考,千萬要小心。
: ○ 生理測驗包含:
: 葡萄糖耐受度測驗(確認糖尿病)、血液檢驗、尿液檢驗、聽力測驗、視力測驗、身高體
: 重、肺功能吹氣檢測、胸部X光、腹部X光、腹部超音波、醫師問診。 身理測驗又分為兩
: 種類型,有部分是只須調養身體後,即可恢復正常,所以航醫中心能接受在1~3個月後補
: 測,少數數值甚至可以接受大醫院醫師的複檢報告。 常見能補測的測驗有:膽固醇過高
: 、肝指數過高、血紅素過低、白血球數值過高… …等。 有些先天性疾病及限制,是等再
: 久也無法恢復正常的,所以一旦測驗不過,基本上就與飛行員這個職業絕緣了。 常見不
: 能補測的測驗有:脊椎側彎超過20度、重度地中海型貧血、心律不整等心臟疾病、色盲、
: 弱視(即使戴眼鏡矯正也無法到1.0)先天性癲癇… …等。
: 常常有人想自己的身體能否通過航醫中心的體檢,其實一樣的體檢標準一路使用到60歲的機師,
: 沒有特殊或先天疾病的年輕人則不需要過度擔心。
: 最後再分享FTTW下週舉辦的體檢常見問題說明會資訊給大家
: 時間:2014/11/05(三) 19:00-21:00
: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478號5樓(永春捷運站4號出口直走30秒後即可到達)
: 電話:(02) 2729-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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