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sa9527: 公司為何不能解僱員工?一切依法給資遣的話 06/14 14:02
推 visa9527: 有按照勞基法給資遣費跑完所有流程的話 06/14 14:06
→ visa9527: 民間企業也一樣,老闆不爽用你就讓你走,依法解僱 06/14 14:07
→ visa9527: 如果是工會法的話,那就沒話說了,民間通常沒工會 06/14 14:07
推 visa9527: 哪間公司改革不改員工的 06/14 15:23
今天中午冒著大雨、剛看完醫生頂著感冒送一箱法國礦泉水過去打氣支援,現場的
工作人員還是士氣高昂,一位好心的女士還撐傘送我到車上。
回來看到這篇文章,看完一些推文言只能說台灣勞工打壓自己人還真的不遺餘力。
依據勞基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
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
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
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現在大家覺得要解雇人這麼容易是因為很少有人去追究其背後行為是否遵守法律,
以華航解雇工會成員的舉動:
2016-06-14 蘋果日報(節錄)http://goo.gl/kpblYy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兩名幹部遭紀律委員會決議解聘,另一人遭記大過以上處分。
要不要來看看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哪一款?老實說我相信華航修護工廠企業
根本就是提不出來!今天罷工人員提出實證與親身經歷,公司形象的損害根本就是
公司自己搞出來的。今天並非依法給滿資遣費就是合法資遣,必須還要考慮與求證
資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所定義的範圍內。台灣很多公司敢這樣做是因為政府相關
機構的出力不足以及法院判定耗時過長,很多勞工以機會成本概念不願意花時間處
理進而選擇放棄,無形間也是助長了公司決定使用這個方式來處理這類事情。
先行者一定是充滿困難與艱辛,但是身為勞工基層大家應該是要團結去取得更好的
工作環境!要考慮一件事情:
很多人會覺得空服員只是在做服務生的工作而已,但是那只是在『一切平安』的情
形下給人的錯覺,很多前置準備工作必須要提早到開會一起討論、瞭解與準備,而
不是一句『不爽不要做』就可以帶過去的。勞工本身要團結,各行各業均有自己的
辛勞之處,如何讓勞工環境更好,是要靠大家一起團結努力的,而不是在網路上說
說風涼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