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團協爭議吵什麼?》
華航公司固然今天登報辯稱:「當日該工會參加談判之代表,並非皆為工會會員」等語。
然而,依照《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紅字標線處),只要他方(指
華航公司)書面同意,「協商代表」即可不限於「工會會員」。
6/24當天工會的協商代表,「非工會會員身分者」確實有:毛振飛(桃產總顧問)、林佳
瑋(工會秘書長)、吳俊達及劉冠廷兩位委任律師,
但大家別忘了,勞動部長、陪同協商官員,和「法律上可以全權代表」華航公司的何煖軒
董事長、謝世謙總經理,
不但全程同意以上四名非工會會員身分者在場,最後何、謝兩人更一起在「書面協議記錄
」上簽字同意,
這份「書面協議記錄」本身,當然本身也構成了《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說
的「書面同意」。
難不成「何、謝」兩人當天簽字同意,只是簽來打算「河蟹」大家得?!
因此,華航公司登報辯稱:「當日該工會參加談判之代表,並非皆為工會會員」,此一說
法已根本錯誤,更完全不影響6/24當日已簽訂團體協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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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算華航公司不認同6/24當天簽訂的就是團體協約,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
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揭示的「誠實信用原則」,
尤其,再參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理由所闡釋:「……#再按預約當事人之
一方請求他方訂立本約,#係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而買賣預約未經當
事人合意解除或失其效力前,#預約當事人仍負有訂立本約之義務。……」之法律見解,
既然6/24當日確實已經簽訂七點協議內容(法律上即使看成只是個【預約】),則華航公
司在法律上亦負有義務和工會進一步簽訂正式書面的【團體協約】(即法律概念上為【本
約】),以確實誠信履行「勞動部協商記錄」上的七點內容。
所以,華航公司現在辯稱「6/24簽字內容不算是團體協約」的說法,根本就是混淆焦點,
完全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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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本件爭議的重點是什麼?
其實華航公司今日在蘋果日報上刊登「五點聲明」本身,就已經寫得很清楚,就是除了「
恢復松山機場報到及時間計算方式」以外,其他各項尚未履行完成。
尤其,華航公司在罷工結束後,已火速同意企業工會要求,並已將「非工會會員」之外站
津貼,全面自七月份起調升為美金4元,依照【反搭便車條款】(見6/24協議內容第五點
),即必須「再同步」調整「工會會員」之外站津貼,由每小時美金4元增加到美金6元,
但這點華航公司迄今並未履行,且在上述蘋果日報五點聲明中更完全迴避不談!
#這點重大爭議正是華航公司蓄意避而不談的嚴重違約部分!
吳俊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