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航局訂出「機位超賣SOP」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7-05-04 20:19:22
第四條 廉航都不適用?
http://news.cnyes.com/news/id/3799671
航空公司對於自願或原非自願放棄機位的旅客,均應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
送糾紛調處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妥善安排替代航班及必要服務,並提供適當之補償。
名  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第二條為維持機場運作並維護國家形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
民航局)對民用航空乘客(以下簡稱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以下簡稱
運送人)間之運送糾紛,應協助調處之。
前項運送糾紛之調處,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第三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
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
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第四條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
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
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第五條
運送人於運送中或運送完成後與乘客發生糾紛,且未能妥善處理或違反
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民航局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
第六條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
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
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
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
(一)勸導及安排乘客離機,協助糾紛解決。
(二)維護航空站公共秩序。
(三)維持後續航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運送人
經第一項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
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
合採取必要措施。
第七條
第七條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
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
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第八條
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
補償責任。
第九條
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
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
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
由民航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引述《hicker (24小時不夠用)》之銘言:
: [媒體名稱] ETToday [新聞日期] 2017/05/04
: [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04/917357.htm
: 民航局訂出「機位超賣SOP」 禁在旅客登機後才要求下機
: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 美國聯合航空先前爆發因機位不足,強拖旅客下機爭議。為保障旅客權益,民航局今
: 邀集國內航空公司研商「機位超賣處理原則」,訂定有關機位超賣時協調旅客順序、
: 補償旅客措施、處理時機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處理原則,以利航空公司遵循辦理,避免
: 因超賣機位衍生各種爭議。
: 根據「航空公司因超賣機位而須拒絕旅客登機之處理原則」指出,未來航空公司如有
: 超賣機位而無法提供已訂位旅客機位情形,應以自願放棄該班次機位之旅客為優先。
: 如未能覓得自願旅客時,後續才可依業者所訂程序,依序詢問旅客可否配合,直至搭
: 機人數與可提供座位數相符為止。處理原則中更要求,業者不得因旅客之宗教、種族
: 、性別、年齡而有差別待遇,也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拒絕旅客登機。
: 而航空公司對於自願或原非自願放棄機位的旅客,也得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
: 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妥善安排替代航班及必要服務,並提供適當
: 補償。
: 民航局表示,原則上,航空公司應於機場報到櫃檯處理超賣機位之旅客安排與協調事
: 宜,並向旅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補償方式,最遲應於旅客登機前完成處理,非特殊原因
: ,不得發生旅客上機後因機位超賣而要求旅客下機情事。
: 民航局要求各航空公司,應依上述各點原則,訂定超賣機位時對於旅客相關處理作法
: ,並要在網站上或其他管道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
作者: tmlc (置身於Asgard)   2017-05-04 20:37:00
「必要」的定義對廉航來講就是把你平安送到目的地只要人能活著不給你吃喝禦寒也沒差
作者: misson (綠色九層)   2017-05-04 20:53:00
就跟你兩個小時延一次延個七八次一天就過了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7-05-04 21:01:00
因為民國99年那時還沒有廉航呀....這法規是也該修正更新了....應該說是 還沒有中華民國籍的廉價航空
作者: yhls (曆仔)   2017-05-04 23:34:00
以目前來講 還沒修改前就是依據航空公司自己訂立的為主
作者: powerair   2017-05-05 01:59:00
難怪在北京預定登機時間都快到了 飛機還在桃園機場但小綠龜還一直騙說預計delay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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