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rfa (OZY)
2017-07-17 11:23:12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
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1.新臺幣: 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
(電話:02-23571945)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未申
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2.外幣(含港幣、澳《門》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
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人民幣: 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
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4.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
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
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5.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
02-235120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
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6.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
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
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2071)申請輸出許
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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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關務署旅客出國申報須知。除人民幣有定額外。還有台幣另有規定。
其它只要申報,應會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