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飛行/貴賓室記錄 不知道不該刊人臉?

作者: ewayne (ec)   2018-02-19 12:12:31
※ 引述《xvited945 (sk0k0)》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飛行/貴賓室記錄 不知道不該刊人臉?
: 時間: Sun Feb 18 20:15:01 2018
:
: :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 : 摘要
: : 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
: : 就沒有侵權」,但事實上,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
: : ,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
: : ,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其後在民國98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
: 、
: : 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分別都是肖像權的侵害行為,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
: :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
: 像
: : ,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
: 在
: : 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 : 亦即,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
: :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 :
: : https://goo.gl/Tn8FWG
: :
: : 摘要
: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 :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 :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 :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肖像權,
: : 民法未設明文,然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
: : 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自得依同法第184 條第1 項
: : 前段,並依同法第195 條第1 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
: : 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江怡權未經原告之同意,以手機將其為
: : 原告所拍攝之照片1 張上傳至其個人臉書,而使多數人在網
: : 路上得以點閱,自屬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而原告與被告夢時
: : 代公司簽約付費拍照時,依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經原告同意
: : ,本即係概不得使用、散布或公開陳列展示所拍攝之任何照
: : 片,此亦當為身為攝影師之被告江怡權所明知,然被告江怡
: : 權竟以手機翻拍其以被告夢時代公司受僱人地位為原告所拍
: : 攝之照片1 張,並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難謂情節並非重大,
: : 是原告請求被告江怡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屬無
: : 據。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江怡權上開行為亦屬侵害其隱私權云
: : 云,惟按隱私權以保護個人私生活為內容,而上開照片既係
: : 原告委由被告夢時代公司公開拍攝,且該照片所顯示之畫面
: : 亦非私生活之內容,實與隱私權無涉,是原告前開主張,尚
: : 非可採,附此敘明。
: :
: :
: : 個人結論:
: :
: : 1.未經同意而遭拍攝,肖像權當然受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
: : 當然能要求對方移除照片
: :
: : 2.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而生之精神慰撫金,必須侵害肖像權的情節重大,
: : 才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 :
: : 3.以上討論,無論拍攝者有無營利,均不受影響。
: :
: 很抱歉,在這裡我得糾正你錯誤的法律認知
:
: 端看你的個人心得,使用了民法第18條第1項的「除去請求權」概念,
: 但是你有先搞清楚除去請求權使用的時機嗎?
:
: 實務上,通常是以「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為判斷核心,如果只是為了攝
: 影興趣拍攝他人肖像,供自己或親友欣賞,在社會大眾認知裡,應可認
: 為屬於「合理使用」,以此提告勝訴蓋然率低。
:
: 此外,依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
: 表現,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侵害時得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來進行
: 救濟。而什麼時候才構成民法195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是由法院個
: 案判斷。
:
: 簡單來說,攝影的那一瞬間確實是侵害到他人之肖像權。然而,肖像權
: 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
: 個案中與其他權利進行判斷、審查,來決定肖像權是否應該退讓。
:
: 一般來說,在非私密空間進行攝影行為屬於一般行動自由權,亦可認為
: 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法院必須就肖像權與上述權利進行權衡判斷。判
: 斷標準也亦已於上文提出,請自行參酌。
:
: 以上。
:
: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19 12:15:00
你舉的例子 是因為新聞自由 而使肖像權退讓跟部落客私用空服照片入境 是兩回事https://goo.gl/Tn8FWG 例如像這篇 你私用了我的肖像純粹就是違反了該空服 自由決定使用個人資料肖像的權利部落格都沒有商業牟利嗎https://i.imgur.com/MViQLWN.jpg你一直在說被拍攝 但現在已經跳到說的是po在個人部落格中使用或利用而個人部落格類似臉書分享拚點閱率的收廣告費的 跟新聞自由無關至於你說甚麼裁判費云云 我倒是很樂意幫介紹律師幫出裁判費 形成一個判例 以保障其他人的肖像權被擅自挪用 被‘’清晰‘’盜用不爽的 可以站內我更正 幫出律師費
作者: ewayne (ec)   2018-02-19 13:24:00
你真的不會看判決書,那你就繼續堅持吧。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19 13:26:00
請講道理 不必人身攻擊 練習EQ
作者: fangsnan (Poa)   2018-02-19 21:20:00
我以為我走錯版了
作者: ewayne (ec)   2018-02-20 02:05:00
道理已經在成山的判決書裡,你硬要帶著有色眼鏡看東西,怎麼樣都是有顏色的
作者: Loveis5566 (宅宅56)   2018-02-20 10:02:00
lol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20 19:01:00
首先 1.你貼的那個花蓮103訴字152號 是情侶關係後來分手2.而且是用不易識別的嬰兒照 所以完全又是另一回事我再重複一次,使用別人肖像,就是基本權衝突衡量的問題看法官審酌此情況哪一個基本權比較重要。而你所說成山的判例,都是新聞自由(如壹週刊),而且人的肖像權還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這種肖像權的權衡當然跟一般人不一樣。所以飛行部落客跟被空服員被偷拍,肖像挪用的,當然也沒有一定的輸贏,而我舉的那個韓亞航的例子,我認為贏的機會大。 看是部落客要相信你這叫做言論自由,盡情使用,還是要相信我這時候是肖像權被侵犯,最好謹慎而不挪用或加碼賽克,我相信這是很容易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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