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名稱] 蘋果 [新聞日期] 03/14/2018
[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14/1314702/
她買機票後被騙52萬 怒告華信扳倒大鯨魚
台北一名20多歲女子去年2月透過華信航空公司網站訂購機票,事後
卻接到詐騙電話,對方誆稱是華信人員,稱作業有疏失需重新認證身
分,誘騙她操作ATM匯出52萬餘元,她因對方詳細說出個資而上當,
事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怒控華信違反《個資法》並提告求償。台北
地院認定華信有過失,判賠女子2萬元,因華信放棄上訴,因此全案
已確定。
對此華信回應表示,去年金石堂、雄獅、中華郵政等公司都發生同樣
事件,法院判賠1.8萬至2萬元,華信並非個案,放棄上訴只是不想浪
費社會資源。
該名女子向《蘋果》投訴指出,隱私權遭侵害會有難以量化的精神損
失,「就像被扒光衣服全身赤裸站在外面」,她認為歐美日韓等先進
國家都已對保護隱私權非常重視,很多企業外洩客戶個資的案例都被
判處天價賠償,相較之下,台灣不僅民眾缺乏隱私權意識,也未曾有
企業因違反《個資法》 受到什麼重罰。
投訴人強調,她是華信個資外洩案唯一提告者,她強烈呼籲其他受害
者向消基會報名團體訴訟,團訴可依《個資法》28條第4項及29條規
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向華信請求
最高2億元的賠償,否則個人訴訟僅能依28條第3項,「以每人每一事
件」求償500元至2萬元。
投訴人指出,去年2月她以信用卡線上刷付方式訂購2張華信航空台北
飛台東的機票,隔月卻接到自稱華信客服人員來電,宣稱因為作業疏
失,誤把她的帳戶設定成每月自動重複扣款,要她到ATM進行一連串
操作以「核對身分」,由於對方正確說出她的姓名、電話、購買機票
的金額、日期及航班,她不疑有詐,依指示操作匯出52萬5311元後,
才驚覺遇上詐騙集團。
投訴人說她上網搜尋發現有許多人像她一樣,訂了華信機票後接到誆
稱華信人員的詐騙電話,她認為華信已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9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才決定在沒有
委任律師的情況下提告,以小蝦米之姿獨自對抗大鯨魚。
不過因為《個資法》28條規定「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
算。」她只能對華信請求2萬元的過失侵害隱私權賠償,至於財產損
失52萬餘元部分,因為檢警並無查到華信員工蓄意販賣客戶個資,所
以不能向華信求償。
華信辯稱,投訴人雖在個資從華信網站外洩後遭詐,但就像外出沒鎖
家門可能造成失竊,卻不能說沒鎖門就一定失竊,也就是她個資外洩
與遭詐騙兩事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華信不用對她遭詐負責,
請求法官駁回求償。
台北地院認為,交通部2015年就通令國內各家航空業者訂定「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華信卻遲至本案發生3個月後,才訂出「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手冊」,可見案發前完全沒有善盡保護
客戶個資的義務,導致投訴人個資遭不法蒐集及利用,對被害人隱私
權受侵害應負過失責任,判決華信應賠2萬元,後因華信未上訴,全
案確定,日前投訴人已收到2萬元賠償金。
對於遭判敗訴,華信回應表示,本案並非他們外洩個資,他們資料檔
案維護不完備的問題已應民航局要求改善,而當時他們有寄簡訊給旅
客提醒注意詐騙電話,大多數遭詐旅客也都認同是自己疏於警覺,且
去年金石堂、雄獅、中華郵政等公司都發生同樣事件,法院判賠1.8
萬至2萬元,華信並非個案,放棄上訴只是不想浪費社會資源。(李
奕緯、李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