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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1分鐘遭罰55萬元 長榮:航空業不宜套用《勞基法》
出版時間:2018/11/03 17:23
超時1分鐘,桃園市勞動局重罰長榮航空55萬元。長榮航空今年5月4名機組員待命時遭抓
飛東京,因機場流控影響,導致班機延誤,機組員超時1分鐘,勞檢後被桃園市勞動局重
罰55萬元;由於航空業服務有無法中斷的特殊性,工時上需較多彈性,雖有「航空器飛航
作業管理規則」(AOR)管理,且列《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可例外排除,但部分地方政府
卻以行政命令要求短程航線須受《勞基法》每日工時12小時規範,對此民航局表示,將持
續與勞動部溝通。
今年5月31日長榮航空BR198、BR197班機往返桃園、東京成田機場,因4名組員待命時臨時
被抓飛,再加上機場流量管控導致飛機排隊延飛,機組員自當天上午6時45分報到,晚間6
時46分報離,工時為12時又1分鐘,但因該案為長榮3年內被認定第5次違反《勞基法》,
即便僅超時1分鐘,但遭桃園市勞動局重罰55萬元。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含加班工時最長12小時,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每月可加班
54小時,但部分行業包括航空業等經勞動部公告已列入《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
視為責任制可排除在外,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
不過部分地方政府包括桃園市卻以行政命令,訂定區域短程航線仍受《勞基法》每日工時
含加班上限12小時規範,不但與航空業已列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出現衝突,且
以「日」為計算工時單位標準,也讓民航局訂定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以
「連續24小時」(可跨日)內飛時8到10小時、執勤期間最長12至14小時的限制等規定形同
虛設。
此外,《勞基法》每日計算結算在子夜12時,也無法保障下午跨日飛行的組員,因工時將
以2日認定。
長榮航空表示,長榮公司空勤組員派遣均符合《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
則」(AOR)、《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然而,空勤組員的工時偶而會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受影響,如天候、軍演、機場流管,或其他突發狀況如地震、乘客突發疾病而須轉降航
班等情形,航空公司實無法事先預知、避免,且其工作有無法中斷的連續性,概難與一般
定時、定點之上班類型相比較。
長榮航空指出,《勞基法》承襲工廠法、傳統定時定點上下班型態,一般服務業都難以完
全套用,遑論航空業具全球、跨國特性,須配合各國旅客需求及不同機場時間帶,長程航
線、短程航線、夜間航線須混合排班,欲一體套用現行的勞基法,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長榮航空強調,雖然《勞基法》將空勤組員納入84條之一的工作者,以因應航空業營運特
性,惟地方政府又以行政命令,限縮了航空器作業管理規則(AOR)對短程航班工時的彈性
,恢復適用一般上班族的工時規範,導致紛爭不斷,無法因應航空業的實際需求,尤其是
未如《船員法》一樣,針對與一般無法定時、定點之特殊工作型態的勞動者另立專法,實
屬可惜。
長榮表示,台灣為東南亞重要轉運中心之一,與鄰近之東京、首爾、香港、上海、廣州等
城市競爭激烈,因應國際航空產業發展趨勢,對照國籍航空公司受限國內法令的綑綁而無
法有效提升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期盼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制定專法、或至少於民用航空法明
定空勤組員的工時等勞動條件,如此才能接軌國際民航規範,以符合航空業的特殊形態。
不具名航空業人士則表示,地方政府用行政命令規範,要求短程航線要被排除在《勞基法
》84條之一,但遇到雷雨導致機場關閉、軍演或機場流量管控,有時一延誤就是2到3小時
,飛機需在地面等候,原本飛機可在12小時內飛回,也可能因此超過12小時,若讓機組員
於當地休息12小時或另派一組人過去,旅客可能要多等一天或要過夜,但各國航空公司多
遵守AOR規定,我國國籍航空卻得受《勞基法》管理。
該人士指,陸航或外籍航空在我國遇到一樣的情況並無違法,但國籍航空面臨受罰可能延
隔天飛,先不說過夜一晚會有超過數十萬人事成本,航班因此延後一天飛也易引發民怨,
要國籍航空如何與其他航空公司競爭。
民航局表示,航空業工時規範問題,將持續與勞動部溝通,基於政府一體合作,希望可以
找到解決法規衝突的兩全其美作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勞基法》是最低勞動基準,不管是航空器
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或《勞基法》,航空公司都需要遵守;民航局修訂法規時,或勞動部修
訂《勞基法》時, 都有互相徵詢對意見,若航空公司不清楚法規,勞動部會來協助。(
李姿慧、唐鎮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