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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著用台灣的法律現況來解釋這問題。
首先公司法與證交法有沒有勞工董事的設計,現狀下是沒有的。
公司法192條規定董事的產生是股東會選任出來,因此以現狀而言,公司的管理階層怎麼
可以代替股東會決定。
當然以現狀上,台灣許多公司的經營團隊=管理階層=大股東。因此長榮航空有沒有可能讓
出一席董事給勞工?我們來看一下長榮的董事會組成:
https://i.imgur.com/ag89Bpp.jpg
看起來是有空間的,但唯一的操作方式是幾個法人中退出一席,改派法人代表。
但是實情上,這位董事只是位具有員工(工會)身分的資方法人代表。
更不用提公司法這一條被許多人詬病,詬病的原因是股東會在投票時投的是當選的法人代
表,為何法人可以在之後隨意更換代表,只是去年度公司法修正爭議太大,最後沒有修成
。
接下來我們來思考獨立董事可否有勞方代表?
首先獨立董事一樣是由股東會投票產生,但當缺額時只能補選產生。
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的設計就是要有外部人參與公司治理,需具有獨立性,因此不能是公
司和關係企業的受僱人,因此法令現狀不通。
有人可能會問那公營事業為何可以有勞工董事呢?因為這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要求。
請注意,這法令要求的是股東(政府)的行為,因此在此規範下公股必須投票支持工會代
表當選。但對非公股就不適用。
結論:因此此狀況下,法理上不可能推派勞工董事。經營團隊也不能同意此條,違反是有
可能產生訴訟風險的。
因爲,經營團隊如何答應一個法理上不應該答應的事情(經營團隊和董事會等管理階層)
怎可替股東會決定董事人選?獨董在證交法有選任資格的限制,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的是
股東政府,無法適用在長榮。
因此空服員若把這當作罷工原因是無理由的。
至於實務上有沒有可能辦到,就是要看大股東的慈悲了。
註:法條沒有一一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