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工會的訴求有一項是要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這項訴求有可能達成嗎?
舉例而言:
公司法人為A 董事5人為B1-B5 股東1000人為C1-C1000
工會如果要協商或簽團體協約的對象是「A公司」
在A公司董事會權限範圍內,董事B1-B5的董事會可以為A公司作決定;但A公司「不能」替股東C1-C1000決定董事要選誰啊!
換句話說,要選誰當董事根本不是「A公司」能決定的。
或許有人說董事B1-B5本身就是大股東,但工會是跟「A公司」協商,又不是跟「股東」或「董事」協商!
退步言,假設縱使工會與A公司達成協議,可是董事跟股東又不是協議當事人,並不會受到協議拘束,那這協議有什麼意思?
勞工董事這議題被當成工會訴求,有可能達成嗎?
如果工會對現行公司法制不滿,應該對立委或政黨施壓,也不應該是對公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