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900空服想回長榮?一封公開信曝大絕招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19-07-05 13:44:33
咳.. 這樣會讓人誤以為法律最後是有在重量訓練的人贏,
或是律師多的人贏。
我們來回想一下好了,
大家曾否懷疑, 為何在國外公家機關填申請書, 例如買賣汽車、考駕照,
或是入境他國(尤其是歐美國家)時,
總有一堆囉哩囉嗦的法律引述、要你擔保所述內容為實的勾選框框呢?
這其實是一種常見的以刑責擔保你所述內容真實性的方法。
因為很多資訊公務員無從查證,或者查證成本過高,
因此公家機關希望你用陳述的方法, 去滿足法律上所要求的條件,
(例如你沒有攜帶大麻、非從事商業活動而帶免稅品、未曾犯罪等入境條件)
但總不能讓申請人胡說八道吧?
胡說八道又有蓄意、不小心、不知法律之分 (即故意、過失、不法意識),
因此實務上就以囉哩八嗦一堆法令規定、例示的方式 (即程序上的正常法律程序),
讓你勾選已經閱讀完全部文字,
這樣你以後在任何場合,包括法院、移民局, 就不能做非蓄意、不知法律的抗辯。
引用到台灣,
就是常見的要你寫切結書去警察局報案, 拿報案單去另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的做法。
(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例如領事局,就可以抗辯自己無違背法令的主觀犯意)
就遺失物申報而言,
切結書的內容通常要你載明在何時、何地遺失何文件,
因為擔心被歹人所用, 所以前去申報物品遺失等等,
這種做法理由同前, 就是警察根本不可能去查證到底是真的遺失or被竊or鬼扯,
但警察又不能隨便拒絕or接受報案,
所以用這種擔保方式, 去決定文件嗣後出現後該如何處理:
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犯侵占遺失物罪, 就是報案的人犯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這樣不管審、檢、辯、當事人兩造, 在舉證責任上都輕鬆多了!
那們看一下護照條例。依新聞所述, 是依第19條、第20條及第25條: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 20 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
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
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然後詳細的申請情形我不清楚,
但如果真如新聞所寫須向警察報案,
就很可能是依第20條申請補發, 所以報案的長榮空姐才會只有19人 (7/4中時).
6/28的新聞有提到長榮律師要幫忙以「非法扣留」報案, 不知後來怎麼樣了?
我是想說, 刑事報案遺失後是一翻兩瞪眼,
刑責最後都是自己擔的, 不會因為律師幫你就沒事,
律師都很聰明, 當然不會讓自己落入「共謀」(共同正犯)裡,
而只會依著當事人意志, 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見。
作者: xbearboy   2019-07-05 13:51:00
所以那18本的報案是由是甚麼?
作者: borriss (松)   2019-07-05 14:02:00
報案就最早一批等滿兩天的吧
作者: superkids5   2019-07-05 14:20:00
就是本人帶律師去也拿不到才只能報案的吧...
作者: seaping (())   2019-07-05 14:21:00
這樣看起來, 走19-2-3 不就解決了?[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作者: xbearboy   2019-07-05 15:01:00
人家只要不報遺失就沒問題了,問題報案三聯單在當事人手上,除了警察局外有人知道報案事由?工會連領三寶流程都不公佈了,管人家三聯單內容
作者: kenwufederer (Nash)   2019-07-05 15:04:00
我覺得三寶本來就不應該亂交付給別人罷工支持與否,還是應該自由參加,而非證件抵押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19-07-05 15:25:00
其實是警察必須管,不是工會要不要管。交出證件很像以前日本各大名必須交出妻小、蔣中正交出蔣經國當人質的概念吧,看不出那 違法,有沒有違反人生道德小弟是no comment
作者: Rinehot   2019-07-05 15:48:00
其實收護照就好了 收三種真是自找麻煩有呆胞證又不能出國...
作者: kenwufederer (Nash)   2019-07-05 16:18:00
收護照也不對,真的那麼自發性的話根本不用收不就是強迫不能上班,哪裡是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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