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勞資爭議處理法?刑事免責?

作者: staphane (God Bless Mario)   2019-07-06 10:31:10
法規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5 條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
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
用之。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32:00
這不是憲法不用提釋憲啦
作者: staphane (God Bless Mario)   2019-07-06 10:34:00
釋憲是指該"法律"可能違反憲法.而提出請大法官解釋
作者: Aegisth (抄、研究、創造、發明)   2019-07-06 10:35:00
長榮根本不必,倒是工會有興趣的話可以試試看,保證沒好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9-07-06 10:35:00
法條不要只一知半解
作者: werqq (werqq)   2019-07-06 10:35:00
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工作權受侵害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35:00
這爭議用不到釋憲啦
作者: staphane (God Bless Mario)   2019-07-06 10:35:00
我查過個體戶不能提.要定要立法委員或訴訟確定者才能提
作者: safy (Ty)   2019-07-06 10:38:00
這部分都是上法院解釋給法官聽拉
作者: fish10241 (绯火)   2019-07-06 10:38:00
具正當性,這個不難理解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38:00
但但但要審誠實信用及權利是否濫用就得進法院判,不還三寶這部分長榮似乎不能幫會員主張。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39:00
人家法務不是養假的,工會法務一直放任工會口誤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9-07-06 10:41:00
權利不得濫用 常見就利己極小損人極大 損人不利己或是損人為目的 這部分的確是要法院認定 若要說工作權的話那你一部分人罷工導致另一部分人沒工作可做是否也侵害工作權? 所以還是要個案拉出來檢視
作者: pponywong (pony)   2019-07-06 10:44:00
以後罷工應該先進台北城 搶錢搶糧三天 提正士氣
作者: chucky (haha)   2019-07-06 10:46:00
這條上法院還有得吵了哩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9-07-06 10:47:00
現在的問題在於所有罷工的工會都會拿免責條款當作免死金牌為所欲為 然後罷工結束前又會用協約清理戰場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9-07-06 10:48:00
怎麼可能無論情節全部免責?那乾脆罷工罷到影響資方的生命安全不是最快?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9-07-06 10:49:00
只要法院沒有判例出現的話這條法產生的模糊空間就很適合罷工的工會操作 所以所有工會都不會想要界線被清處界定出來 一旦遊戲規格過於明確以後就不好玩了則還有一點是資源不對等 工會都聲稱公司會拿巨大的資源去訴諸法律行動來輾壓資源有限的工會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53:00
生命身體法益已經明確的被排除了,所以不能傷害人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9-07-06 10:53:00
但是工會何嘗不會用巨大的資源來輾壓個體會員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0:54:00
這次爭議是個很好的教材,拜託法律程序一定要走完
作者: qooppp (ppp)   2019-07-06 11:13:00
自己貼法條還舉這麼爛的例子
作者: MIROS (MIROS)   2019-07-06 11:39:00
如果是丟汽油彈、綁架雇主親人呢?
作者: sammy98 (軍)   2019-07-06 12:07:00
限制自由 傷害 死亡 都是刑事責任 上法院和法官解釋就好沒什麼困難的
作者: Rinehot   2019-07-06 12:24:00
工會一年光是連同華航的會費就上千萬 叫沒資源 呵呵請星座專家當法律顧問 當然沒資源啦
作者: skasia886 (sparkkill)   2019-07-06 12:26:00
又來鍵盤釋憲了 可以聯合立委諸公們申請釋憲啊有沒有違憲你說的算喔39樓文章和法條要看完好嗎小時候閱讀測驗都跳著看?“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
作者: apman (Apple潮爸)   2019-07-06 12:31:00
坐等邱羽凡大助理教授解釋此條
作者: MIROS (MIROS)   2019-07-06 12:42:00
有些勞動法學者「永遠」都採有利工會解釋,所以不能只看文義
作者: chocopie (好吃的巧克力派 :))   2019-07-06 12:43:00
這篇怎麼寫得好像你今天才知道有這個法?
作者: pegaso (blue_sky)   2019-07-06 13:08:00
不罰不代表不能告不能審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6 13:38:00
對喔,免責是阻卻違法的第三層,成罪但是免去罪責不罰
作者: cynne ( 恁爸)   2019-07-06 13:39:00
長榮不是可以提出報警拿回證件嗎?是否沒人報案的關係。還是長榮單方面的說法。
作者: chachaemail (加強圈)   2019-07-06 13:43:00
作者: xbearboy   2019-07-06 15:17:00
報案是補辦證件,而且只有護照比較快,簽證 台胞證還是要等講難聽點是浪費國家資源在不必要的地方上,就只因為某工會故意拖延而且勞資爭議免責在於勞資雙方,不涵蓋於工會與會員之間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9-07-06 16:18:00
沒看到「而具有正當性」喔,當然要學挺資派上法院啊
作者: xbearboy   2019-07-06 16:33:00
連誠信原則也消失了(?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9-07-06 18:12:00
要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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