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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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 迫」一般我們稱它叫定式犯罪,
就是要有一定的行為方式才構成犯罪,
就是民事上「要式」的概念,
這條罪要求的方式,就是強暴、脅迫。
然後,有哪個白痴會認為在line群組構成強暴、脅迫?
實務上,連對當事人為惡害之通知都不構成,
更何況是這種對第三人陳述的情形?
真的不要認為沒偽稱客觀事實就不會犯誣告罪,
實務上誣告罪的判解很多,法官都是心證決定後,
去找可以用的判解。
有一個鳥類相片的案子可以去找找,
那個傢伙專門讓人「盜用」他的相片,
然後提告對方(大部分是學生)違反著作權法,
仔細看他被定罪(誣告罪)的理由,就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That’s all !
大家(法扶、學校、法檢、律師)都受夠了他而已。
最後,犯罪行為、侵權行為不能代理,
誣告罪的被告可一定是下令的人,不會是EVA.
老話一句:手段使目的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