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inwang (kaeru)
2020-06-02 13:34:18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607356?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交部讓遠航起死回生?民航局廢證遭駁回 關鍵公文曝光
2020-06-02 12:03 聯合報 / 記者曹悅華/台北即時報導
遠東航空去年12月13日無預警停飛後,遭交通部民航局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董
事長張綱維於3月5日簽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原以為63年的營運正式走向歷史,未
料在近日一份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中指出,將撤回有關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註銷許可證
及獲配航權處分。業界就傳,遠航有望起死回生。
對此交通部表示,廢止遠航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與獲配航權部分,處分的
實質效果不變,但通知程序需再行檢討補正。
該訴願決定書指出,訴願人因違反民航法事件,不符民航局今年1月31日函附裁處書,因
此提起訴願。交通部決定函附裁處書關於罰鍰部分,訴願駁回。至於函附裁處書關於廢止
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部分,原處分撤銷。
該決定書指出,就原處分關於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部分,按行
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及
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規定,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
,非依法規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此為管轄法定原則。
依民航法第119條之4規定,所定罰緩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原處分
機關處罰之,本件訴願人違反該法第112條第4項:「民用航空運輸業未依第48條第3項規
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
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
罰緩部分固應由原處分機關裁處,然關於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部分,明定由原處分機關
報請本部廢止後,原處分機關方得註銷其許可證。另查關於民用航空運翰業未依民用航空
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者之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程序,民用航空法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並無將廢止權限委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之規定,故本件訴願人民
用航空,運輸許可之廢止權限,應為本部(交通部),惟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廢止訴
願人民用航空運輪許可,其管轄難謂適法。
另訴願人民用航空運輸許可既未經本部廢止,原處分機關逕註銷許可證,亦有違誤。末有
關原處分註銷訴願人獲配航權部分,亦未載明其法令依據為何,核與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2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不符。
遠航前員工說,一旦許可證又回到遠航手上,代表資金到位可以飛,所有人員重啟飛行訓
練便可複飛,不用經過五階段驗證,問題是內部現在沒有人。該員也研判,這是替遠航解
套僵局方式,畢竟遠航要廢對國家也不好。
按照法規會說法,此一處分應由交通部直接通知遠航,而非由民航局轉知,補完程序即可
。不過如果法規會講法成立,以星宇航空去年通過五階段認證後,由民航局依據民航法報
請交通部發證,營業迄今沒有問題,當初復興航空也是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後廢證,那為何
復興廢證可以,遠航廢證就會有問題?恐有標準不一問題。
死了又活,活了又死然後又活了?遠航經財團(AIG)和中小企業(樺福)弄死兩次後有機會再
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