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th (憐卿甘為鬼....)》之銘言:
: 因為隔了很久才想到有點問題
: 嘿嘿............
: 記得當初評論這個新聞時
: 某新聞台好像有提到
: 國內所有的旋翼機輕航機都是非法的
: 都沒有拿到適航證明啥的
: 這裡不太懂
: 既然開放輕航機了
: 定翼機很多都可以合法過關可以自由飛翔
: 那咪旋翼機直升機為什無法過關可以合法飛行呢??
: 一直關注R22很久
: 還想拼看看
: 能否退休後來玩一下R22勒??
: 如果不能合法的玩
: 難到要放棄咩??
: 關注幾個輕航機俱樂部幾年了
: 關於定翼機的駕駛訓練完全沒有問題
: 可是好想找不到沒有開課直升機的駕駛訓練課程
: 單純就因為直升機無法合法過關嗎??
: ︿ *
: # _ #
: 還請解惑一下
: 謝謝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問了 我就順手幫你 Google 了一下
先說結論 直昇機 根本沒有 列在超輕型載具(俗稱輕航機)的法律裡面
所以 直昇機 不屬於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的管理範圍(下面沒有)
參考 民用航空法 第2條 第二十款
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固定翼載具、
動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
(一)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不逾六百公斤。
(三)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二個。
(四)海平面高度、標準大氣及最大持續動力之條件下,最大平飛速度
每小時不逾二百二十二公里。
(五)最大起飛重量下,不使用高升力裝置之最大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
八十三公里。
(六)螺旋槳之槳距應為固定式或僅能於地面調整。但動力滑翔機之螺
旋槳之槳距應為固定式或自動順槳式。
(七)陀螺機之旋翼系統應為雙葉、固定槳距、半關節及撬式。
(八)設有機艙者,機艙應為不可加壓式。
(九)設有起落架者,起落架應為固定裝置。但動力滑翔機,不在此限
此處的的陀螺機 根據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附件二超輕型載具類別、屬別表.PDF
陀螺機
類別 屬別
牽引式 GP-1
推進式,全罩,並排座 GP-2
推進式,全罩,單座或前後座 GP-3
推進式,非全罩,並排座 GP-4
推進式,非全罩,單座或前後座 GP-5
指的應該就是 之前板友在美國學的 Gyroplane 自轉旋翼機 這裡稱陀螺機
長這樣 https://i.imgur.com/AcrCcCZ.jpg
或是高級款長這樣 https://i.imgur.com/3QSYwBm.jpg
另外 根據 Robinson 公司網站提供的SPEC
https://robinsonheli.com/r22-specifications/#Specifications
Maximum Gross Weight 1370 lb (622 kg)
也超過了 民用航空法 第2條 第二十款 超輕型載具 第二目
(二)最大起飛重量不逾六百公斤。
所以大菊請你登記自用航空器辦理
也就是 民用航空法 第 7-1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應於
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
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
民航局發給核准文件,始得從事活動。停止活動時,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
通部備查。
前項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
人。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
人從事飛航活動。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籌辦、核准程序與限制條件、航空器之申
購與其限制、機齡限制、飛航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
之。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
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
知其限期改善。
台灣目前在台東的飛行學校 之前有看過徵人 似乎想辦直昇機飛行訓練
但是似乎還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
國內直昇機飛行員的需求不太多 跟學飛直昇機的花費不成正比
就算有 大多也是 陸海空軍或空勤的直昇機飛行員退休轉任
如果只是口袋深 想說出 我在台灣只有一種交通工具 這種話
還是去國外學吧 然後撥出一點點錢(?) 在台灣合法登記操作
剛剛 Google了 一下還真的有
自駕直升機 國巨前總裁陳木元第一人 (Yahoo!新聞)
中時電子報 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2年1月16日 上午5:30
https://bit.ly/36ZIsOJ
再查了一下 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異動情況統計表
現在沒有 這台 B-99777 了
好了 以上 Google分享 歡迎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