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關於華航EC261的賠償:
事情如下:
我是訂11/21 CI-0074 阿姆斯特丹 回 台北的航班,10:30在候機室等飛機時,
華航宣布飛機因為機械/維修因素,取消航班,把大家改簽下午14:30的飛機飛東京,
然後在東京,等五小時轉飛機回台北。整個抵達時間比原本延遲了十小時。
前幾天,我跟華航要求根據EC261方案,索賠600歐元,
週五華航客服的回覆是經跟法務討論後,認為不用給付。
就我的認知跟法條內容,因為機械或維修問題造成的延遲應該是要給付的,
不知道是我對法規的認知錯誤,還是有甚麼辦法依法請華航執行。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