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
: [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08162
: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法院逆轉判華航勝訴確定
:
: 最高行指出,勞動部裁決認定華航評議會約談、建議懲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
華
: 航在內部網站刊登裁決主文,處分均有違誤,自為改判華航勝訴。
:
: [心得]
:
: 華航一二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則改判勝訴,勞動部裁決被撤銷
: 這也代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約談跟評議,都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目前還查不到這件判決書, 但你的解讀有誤,
這新聞的意思是說:只有「建議」,就還沒構成。
就醬子而已,
基本上意思就是未遂, 己著手, 但未遂, 要既遂才會構成, 人評會評議後才既遂.
所以並沒有說約談、評議不會構成。
(所以我查判決書就是為了看後來有沒有開人評會、人評會決議是什麼)
倒是查到民國106年到現在還真互告了後多件, 最高行政法院至少有另二件已確定,
大概的內容有:
1. 華航提告他們幾人部分刑事誹謗罪(被不起訴處分)等等, 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 華航刑案輸了後, 再用侵權行為(184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全告)告民事,
雖然華航仍輸,但這個輸也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 張書元把薪資單貼上網部分, 沒有違反個資法..
這部分很有趣, 因為華航認為薪資單是營業秘密,
但法官說華航內部的工作規則,只是在重申「個資法」的規定,
而個資法是處罰洩露「他人」個資的情形,而不是自己個資的情形,
而且張書元有將金額模糊, 依前後文也只是在強調他連年終將金欄位都沒有。
所以「約談」的部分,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4. 在公司內網公布判決主文部分, 因為前面第1. 2. 部分被撤銷,
這部分從而失所附麗(4.是以1.2.成立為前提), 所以跟著判華航勝訴。
所以看樣子這一件(我猜)應該是前案沒有勝, 才另外加告的部分,
把標的拉前到「建議」, 另起爐灶。
但法官認為太前面了, 所以不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努力看了半小時, 理解有誤的話請見諒,
也請高手能多補充。
註:本案個人對雙方均無法認同, 以上純粹分享閱讀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