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
在網路上看到蠻多討論女方失婚的問題,我想請教的是
男女方正討論離婚,但育有2男(虛5足3歲,虛3足1歲),
女方已回娘家(母與父分居)與媽媽兩人居住約5-6個月,
男方與父母同住及小孩共5人,請問站在男方的角度,
(1)男方如何順利取得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女方雖有口頭答應放棄監護,但現在為了金錢怕有變卦,有什麼方式可以確保取得監護嗎
是否可以以””不履行同居義務””來做訴請
若一方能未回應則在六個月之後直接判請離婚呢?
如果提出訴請..請問市當天提當天發給當事人嗎..
ꄊ(2)可要求女方提供小孩到大學或到幾歲前的教育費嗎?
之前兩人感情和睦時有口頭協議,家用支出都用男方這邊,
且男方一個月還提供女方1萬元家用,女方這邊的薪水以做為小孩教育費為由,
都存在她的戶頭,並未用小孩名義開立戶頭,
現在女方回娘家,將金錢也帶走,那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回之前的小孩的教育金
或是要求給付日後小孩的教養費?若協議不成,該如何站在有利的角度來爭得?
(3)若是可以要求(2),那應該如何計算?
(4)若是不行,那請問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這邊什麼嗎?比如說探視權的設限或其他
感謝大大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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