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育嬰假是這樣請的
第一胎 101.08.01~103.07.31 請2年整
103.06.27二寶出生
第二胎 103.08.01~105.07.31 無縫接軌的也請2年
我的健保保費較低,所以兩個小孩都掛我名下
育嬰假期間將健保依附在公司續保
前幾日送出第二次育嬰假相關資料到相關單位
健保局通知公司,公司轉告我
第一胎留停跟第二胎留停期間重疊不計
所以第二次健保育嬰留停身分只到105.06.26 (二寶滿2歲)
健保身分105.06.27~07.31恢復為一般員工
公司講得很模糊,只說前兩行的內容
我看不太懂,打去健保局問,才問到第三行的內容
覺得好矛盾,育嬰假期間健保續保(育嬰假身分)
竟然不是跟著育嬰假的實際生效日期(~105.07.31)
而是出生日跟上一胎育嬰假有重疊到,就是以第二胎生日開始計2年(~105.06.26)
105.06.27~07.31我明明就還是育嬰假身分,健保確要恢復一般員工
請問有相同經驗的人怎麼處理後面那段矛盾的健保費用?
但是健保又不像勞保有僱主部分負擔,在育嬰假其間會轉為政府負擔
哪來的育嬰假身份跟一般員工身份?
繳的金額都一樣,搞不懂健保局的說法@@
可以直接轉出公司不掛在公司下面嗎?
(如果可以,到時我就辦理三個人都轉出到先生名下
因為我已經預簽離職書在育嬰假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