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關於生育給付的問題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
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請問第1點 是只要勞保滿280天就可以了嗎? 因為我大約一年多沒工作(沒勞保)
但整體來說 整個有勞保的日數有超過280天,這樣有符合第一點嗎?
另外第3點是指 在有勞保期間懷孕 且勞保有超過280天 就算中途被資譴或離職
一年內生產也可以申請嗎?
不知這樣的認知是否有誤,麻煩知道的版友可以解惑,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