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saoShiPin (名主持人)》之銘言:
: 物 品:唐氏症男嬰一名
: 有效期限:104年 1月 26日~ 104年 1月 ?日
: 領取地點/方式:台北市華山藝文中心 Legacy門口
: 期 限:送出為止,但我已經沒有繼續餵食的打算,所以要趁早
: 聯絡方法:站內信
: 備 註:生壞掉,不想要了 = =
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
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
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