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尾聲時,透過社區保母系統找到我的第一個保母,
結束產假後將寶寶送到保母家,由先生負責接送
一開始並沒有甚麼異狀,只是覺得在家愛校愛玩的寶寶
每從保母家接回來都會發呆一陣子才會恢復正常,
先生也在幾次接送的過程中,發現保母都將寶寶放在躺椅上,
自己則躺在沙發划手機....
然後在寶寶約4個月大的時候,保母突然告知先生說她已經懷孕6個月了
當下真的非常錯愕也有點難以接受,因為保母才帶小孩兩個月
卻在簽約時刻意隱瞞不說,且除了我的寶寶他還帶了一個1歲多的小男生
我根本不相信他能好好照顧寶寶,於是決定停止托育
但保母來電說他完全可以勝任(我的保母年紀約30出頭),且他還會在月子期間另聘
一個保母來幫忙坐月子和顧小孩,聽了更讓人無法接受
所以在當月托育未滿時,立即停止托育。
又保母事後欲追究我們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停托,上法院告我們要我們支付一個月的保母費
昨天開完庭後,法官希望我們補強懷孕托育不適當的證據,請問我要從哪裡著手比較好
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