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勞工局網站以下內容,
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1年,但續保達1年仍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為,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換句話說,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如果就業保險年資未滿1年,只要參加續保等到就保年資滿1年時,還是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這意思是如果我工作半年後請育嬰假,
育嬰假期間的就業保險也算在請領津貼的一年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