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
老婆從103年10月懷孕就已離職,104年5月底生產,至今11月分都沒工作,繳國民年金。
在6月初報完戶口,申請育兒津貼(2500/月)時被以所得超過基本工資*12個月為由退件。
查了高雄市社會局的規定(截圖)是寫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薪資未
超過基本工資*12
http://i.imgur.com/3qs7Cs2.jpg
請問一下規定上的最近一年所得薪資為什麼不是104年5月往前推12個月至103年5月的薪
資所得?以上述算法沒超過。又現今已超過一年沒工作了,能申請了嗎? (感覺年初懷孕會
比較有利)
有高雄的爸爸媽媽申請過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