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olts1111 (滿意的PX2370)
2015-11-20 17:11:37育嬰假(育嬰留停):在職滿六個月,小朋友出生到滿三歲之前,最長可申請2年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薪資部分:育嬰留停期間,公司不給薪
公司"不得"拒絕育嬰假/育嬰留停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唯有一個情況公司可拒絕育嬰假申請,那就是配偶未就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
若公司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布其
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38條)
簡單說:
夫妻只要有一人未就業,那就無法強制要求雇主給予育嬰假。
若夫妻兩人都在就業,就可以要求雇主給育嬰假(最長兩年),雇主拒絕會被罰款跟公布姓
名。
另外,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領申請6個月投保薪資60%的育嬰津貼(每月給60%的投保薪
資,連續六個月):
投保滿一年,夫妻都就業,子女未滿三歲(這也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假的條件)
良心建議:若已經確定育嬰留停後,不工作或不復職,建議接受資遣(拿資遣費)或是跟公
司談看看育嬰留停六個月後(拿育嬰津貼)不復職,這樣有錢拿,也不會影響公司同仁的工
作負擔(無法補人),看哪個錢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