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在推文回答
但想說還是直接回文比較詳細
非問題的部分恕刪
: 1.媽媽在公司有保勞保 生產完留職停薪 但勞保還是加保的狀態
: 但沒有工作的事實 這樣符合未就業的標準嗎??
: 還是需要把勞保退掉才能符合身分嗎??
: 爬網路上的文章 是有人說不需要退勞保也能領取育兒津貼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和「育嬰留職津貼」
二者擇一擇優領取
所以在領取留職停薪津貼期間是不能領育兒津貼的喔!
但如果請領完留職停薪津貼後仍繼續留職停薪
第7個月開始就可以申請育兒津貼
申請時記得附上公司開具的留職停薪證明
不需要把勞保退掉
: 2.承上,如果為了請領育兒津貼而將勞保停掉
: 是否會影響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勞保局的津貼
: 補助金額是以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
: 父方與母方 非同時間申請的話都可申請 1名子女最多可申請12個月
: 如果為了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將勞保退掉會影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如上題,不需要退掉勞保
: 3.某甲於2015年1月1日生下小孩,有在小孩出生60天內至戶政做出生登記
: 但沒有申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同年的9月才提出"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
: 請問這樣會發放的月份數 會回溯至小孩生地的月份 也就是1月份嗎??
: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上寫說"出生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申請者 得回溯"
: 但在這份疑義問題彙整表 第42項的會議決議寫
: ( 台中市西區戶政網站內的doc檔案 http://goo.gl/K1wqtG )
: "如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的時間在法定60日內,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並沒有"申請"的字眼
: 謝謝版上熱心的先進前輩解答
: 謝謝
你問的這項津貼發放是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在這裡幫你節錄出現行法規完整的規定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
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你截出來那段只是但書
有但書就有前提
也就是說
這項規定的前提是「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所有的案件都在這個前提下審理發放
但有一個例外,就是兒童出生60日內登記或初設戶籍並申請者
才能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你提供的那個釋義表
之所以沒有「申請」字眼
是因為剛開始(101年開辦時)的規定的確沒有寫
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懂法規的解讀方法
所以在102年修法的時候就變成多了一個「並申請者」了
法規既然已經修正,釋義也無效了
就不用拘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