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聞,說立院三讀通過,百人以上企業應設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
剛看到時覺得好開心,但想想又不大對。我的疑問是:細看內文是將原本250人以上企業
才需要設置托兒與哺乳的規定降低成100人以上。
但我所工作的公司早就超過250人,一直以來也只有集哺乳室,並沒有托兒設施......
所以托兒設施並非規定的Must條件,而是better to have,我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新聞連結如下,我就不貼原文了...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03/6910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