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認真回一篇
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方式有兩種:
一、指定特定人(寫出姓名,下稱指名受益人)
二、指定特定身分(如:被保險人之母、被保險人之子女、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不管是哪種指定方法,一經指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即變成契約的一環
受給付是契約權利,非法定繼承權,受給付人都不會有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只有在完全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狀況下
身故保險金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依照遺產分配的比例分配給法定或意定繼承人時
才會有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了解了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後
我們再來談談身故保險金是否可以指定分配比例?
當然可以!
當然可以!
當然可以!
保險也是一種契約
只要契約雙方同意,契約雙方當事人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通常身故保險金都是一定金額
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刁難客戶要怎麼分
(除非在明顯有道德風險的情形,但這種狀況通常牽扯到刑事案件,這邊就暫且不論)
所以你當然可以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或之後指定某受益人應受分配的比例
問題在沒有指定分配比例時
兩個以上的受益人要怎麼分配身故保險金呢?
在全部都是指名受益人的時候很簡單
就是受益人均分(如:你指定受益人AOO、BOO、COO三人,就是這三人各分三分之一)
但在身分受益人的狀況下就有分配上的問題了
如果在你只有指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時還簡單
就是依照被保險人死亡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來分配
(分配比例狀況很多種,不一一詳細講,詳情見民法1138條以下,
不然可以參照前面板友回文的圖示,那就是在講只有指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的分配情形)
但要是你指定的是指名受益人、身分受益人再加上法定繼承人那就困難了
如你指定的是:AOO、BOO、被保險人(即你)之母、被保險人之子女
假設你死亡時子女有3人
這樣算起來你總受益人人數會有1+1+1+3=6人
所以身故保險金就是這6人均分
如你指定的是:AOO、被保險人之父母、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假設你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有:配偶1人、子1人、女1人
這樣算起來你總受益人人數會有1+(1+1)+(1+1+1)=6人
那到底要按人頭分
還是要按繼承比例分呢
雖然有很多說法
但是實務上為了便捷
保險公司應該都還是會依照人數均分
可是要是受益人中有一人對這個比例有爭議
走民事訴訟告上法院
其實也有一種解釋是:AOO、被保險人之父母、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各得三分之一
AOO分三分之一
被保險人之父母均分三分之一,即各得六分之一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比例分這三分之一
在法定繼承人有配偶1人、子1人、女1人的狀況下
法定繼承人會各得到保險金的九分之一(1/3*1/3)
看得出來這個爭論對誰有利了嗎?
因為指定身分受益人加上沒有指定分配比例的狀況下
保險金的分配實在太浮動了
可能最後在分配保險金時
會出現無法貫徹你意志的情形
為何不直接指名受益人(寫出姓名)
再加上指定分配比利呢
然後每年去審視受益人指定的狀況
如果覺得需要變動
就填份變更契約書更改就好
一點點想法給大家參考
如有錯誤也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