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表格比較好看網誌版
http://carina101.pixnet.net/blog/post/221426725
一直想整理一下懷孕相關的各種假別跟法規對照表
方便大家更了解以及爭取自已的權益
若有錯誤或要補充的地方也麻煩告訴我喔!
產假、流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
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
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
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
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
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安胎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
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
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
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
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