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住院第四天起,可領勞保傷病給付,有孕婦在婦科診所住院安胎55天,因住診所非醫院,無法申請給付,提起訴願。
勞動部重新檢討後,認為醫療法規定婦科診所,可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放寬懷孕婦女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可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以往在診所安胎個案,在五年請求權期限內個案,都可適用新規定。
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住院第四天起,可申請傷病給付,這個案例源自去年8月一位懷孕婦女在婦科診所安胎55天,事後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被勞保局以診所非醫院駁回,當事人不服,向勞動部提請爭議審議,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勞保局另為處分。勞保局函請勞動部解釋,在婦科診所安胎可否視為住院。
勞動部表示,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主要目的,為補償被保險人在住院醫療期間,因無法從事工作所致的經濟損失。
由於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有門診者為診所,故以往勞保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一般以醫院為範圍。
勞動部重新檢視法令後發現,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屬於住院應無疑義,重新做出函釋,放寬被保險人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可依規定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勞動部表示,勞保局已核發當事人勞保傷病給付3萬多元,若女性勞工以往也曾在診所安胎,都可適用。勞動部表示,勞保請求權五年,期限內個案都可提出申請。
心得:其實這個案例申訴者就是我,去年理所當然的以為安胎可申請傷病給付(公司承辦人員也這麼認爲,我出院後就請我送住院相關證明),沒想到一個月得知原來傷病給付有分「住院」跟「住診」,住診者除某些例外規定皆不符合傷病給付範疇,勞保局回覆的理由跟函釋皆是10幾年前的規定,越想越不合理,於是蒐集資料寫了落落長的申訴書提出爭議審議,直到最近也剛好是老公生日當天勞動部重新函釋同意給付,並溯及既往,希望能幫到也有在診所住院安胎符合申請資格的媽媽,五年內都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