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小朋友事送托嬰中心約1y,九月申請托育津貼3000元的項目,結果最近
托嬰中心看到沒有通過才告知因為父母其中一方或合併申報後之所得稅超過20%不得請領,
翻一下規定的確有這條,20%還原回去是年收入大概大於1,420,000元就會是20%,有額外
撫養當然是原始金額就在上去,但是一方收入這樣...養小孩就無憂無慮很輕鬆嗎?
鼓勵生育方向是對的,這樣看起來是鼓勵<20%的生小孩,收入>20%的要生不生隨便你嗎?
假設父母其中一方收入150w,合併200w來看,扣掉日常開銷和貸款,可支配資金其實不多
津貼3000大概可以貼一個月的尿布奶粉錢了,這個政策...好像也沒那麼鼓勵生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