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關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的話題
我不知道多少人符合、且去申請育兒津貼
所以這可能不是一個會引發廣大討論 / 迴響的話題
不過還是懇請各位關注一下
看看是國家機器制定了一個詭異的規定
而(基層)公務員卻只能年復一年的照章行事
造成一堆資源浪費?
抑或單純只是我這個無知刁民無理取鬧... Orz
發生什麼事?
已經領了幾個月的育兒津貼
突然收到公文說我不符「父母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
要我準備資料申覆
時間點
* 2017/05:我離職,勞保轉出,未再就業至今。
* 2017/07:小孩出生
* 2017/08:報戶口、申請育兒津貼
* 2017/10:收到公文,說資格審查不符
* 2017/11:拿離職證明申覆,同月收到符合規定通知書
* 2018/01:月初檢查存款,發現津貼(終於)進帳
月中再次收到公文,說資格審查不符
我的觀點
我在 10 月的時候已經申覆過,而且也通過審查了
這段期間我也未再就業、沒有參加任何勞工就業保險
為什麼突然說我資格不符?
承辦人員的說法
我從市公所社會課、縣政府社會局
一直問到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
得到的回應大致如下:
(這是純憑記憶的印象,如有不符現況或是用詞錯誤的部份還請指正)
每年都會(重新)審查各津貼的申請人是否依然符合資格
在這年度審查當中發現我的資格不符申請條件
為什麼我(以及我太太)的就業 / 薪資狀況都沒有變化的情況下
會從資格符合變成資格不符?
這是因為審查時看的是「前年的報稅資料」
例如今年(107 年)的審查是看 105 年的報稅資料
(106 年的報稅資料還沒齊全)
而從 105 年的報稅資料上來看,我有工作、所以不符合「未就業」資格
WTF?
所以你的問題是什麼?
要每年度重新審查,這我沒意見,甚至是贊同的。
問題是:審查的條件跟方法到底是什麼?
之前已經審核過我符合條件了
如果我們夫婦的就業 / 薪資狀況有異動
那要求我提出資料證明,這我可以接受
問題是我們沒有
要判斷我是不是符合「未就業」資格
用前年的報稅資料來判斷我現在是不是有就業,這會不會太詭異了點?
為什麼不是看最新的勞保資料?這不是更正確而且更貼合申請人現況?
(撇開雇主不投保這種違法案例)
結果就變成我今年得申覆一次
基本上跟我上次申覆給的是同一個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紀錄
估計明年(一月到六月)又會被判斷還在工作、要重新申覆一次
難道要一直沒工作的人才能順利的申請育兒津貼?
當然,這其實花個一個早上再跑一次市公所就沒事了
理論上一年只要跑一次(如果沒有其他沒告訴我的審查...)
可是請想想,明明就不用這麼扭曲麻煩
卻要浪費一堆承辦人員 / 民眾的時間跟一堆公文往來
這到底是為了什麼?
我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