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幫我朋友發發牢騷
其實這個問題在勞動部網站就有答案了
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
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勞動部於103年10月7日發布解釋令:如果是按月
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上係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
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雇主如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應以較趨近於
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
額。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2/14879/
他老婆跟公司請產假發現產假薪水怎麼少那麼多?
他老婆居然很自然的幫公司解釋說因為沒上班所以沒全勤獎金和績效獎金
我朋友覺得很不可思議的是
他老婆很自然的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還回我朋友說[你看吧!我問我們人事也是這樣說的,這原本就是老闆為了鼓勵公司員工
額外多出來的]
殊不知其實他們公司這麼作是違法的
後來我朋友找到這個資訊還翻成白話文解釋給他老婆
他老婆不曉得是見笑轉生氣還是真的奴到骨子裡了
跟我朋友說他個人覺得公司已經對他很好了 他自己覺得沒吃虧就好了
氣得我朋友找我抱怨
我朋友認為說受薪上班族在這個社會本來就會有一些法律照不到的陰暗面
難免有些委屈須顧全大局去妥協
但妥協到去幫資方國防布就真的有點司德哥爾摩了
不曉得心得的部分適不適合這邊
但提供勞動部官方資訊給產婦媽媽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