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對於人資部份較了解的版友關於育嬰假後特休問題~
到職日:97.05.01
產假前銷假:108.02.15~02.23特休7天
108.02.25~02.27補休3天
產假(56天):108.03.04~108.04.28
預產期:108.03.13
育嬰假:108.04.29~109.04.30
復職:預計109.05.01
其他說明:特休16天都已休完、
補休剩餘65小時。
問題1:我的休假是跟著公家機關見紅休,依照我的排休規劃,我108年2月份應該可以領
全薪才正確吧?那108.03.01~108.03.03公司也應該要給薪才對吧?
問題2:我們公司人事回覆109.05.01復職後沒有特休?要等到110.05.01開始才有特休18
天(育嬰假請一年年資就需扣除一年),這樣對嗎?我108年還有工作兩個月,應該依出勤
天數比例換算給特休才正確吧?
問題3:補休是公司之前管制加班費的因應方案,員工因業務配合加班時轉補休,我的補
休還有65小時,人事一直要求我要在產假前排休完,我哪知道我什麼時候生產所以我堅持
提早休產假,而不是卡的剛剛好到時候臨時生我又要想辦法改已送簽的長假申請單。
還請對這部份熟悉的版友幫忙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