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7winds (Min)》之銘言:
: 月嫂對未滿月寶寶有不當照護行為的經過:
: 我們是新生兒的父母,特委由月嫂自108/5/8起到府中協助坐月子、照顧新生兒等服務。
: 因寶寶紅屁股愈顯嚴重,月嫂說她有用水洗屁股,於是我們調閱監視器查看是否屬實,
: 卻發現月嫂對未滿月的寶寶有以下不當的照護行為:有大力搖晃寶寶頭部、直立抱起沒扶
: 頭和脖子、將寶寶成L型坐姿放在沙發上近一個小時、疑似大力壓寶寶腹部。
: 因此附上影片連結證實,在此分享自己的經驗,希望台南地區的爸媽有案例可參考。目前
: 已和月嫂調節和解了,現今再po網只是想建議大家在網路選擇私人月嫂時可以更謹慎,避
: 免遇到像我們這樣的心痛經驗。
: 附註:恕不公開月嫂的面貌和名字,因對方在調解時主動表示我們若po網她要 我們毀謗
: ,其實和解書並沒說不能分享影片,且影片會說話,公道自在人心。希望她能以此為鑑好
: 好對待往後的新生兒。
: https://youtu.be/_mHPn6YeU2k
: https://youtu.be/H-HsszZRxTI
: https://youtu.be/zZsXHtzUaPU
: https://youtu.be/vjcbPKyEWY4
您好,身為家長,看到這影片實在太生氣了
雖然您使用和解方式,但請再仔細想想
這種人適任嗎?依他這照顧方式,不會有下一個受害寶寶嗎?
為了避免其他寶寶受害,但又不知您跟該月嫂資訊
所以只好先寄信給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希望他們依法處理(但前提也要您願意配合)
如果衛生福利部人員沒跟您聯繫,也希望您能主動告知兒福單位,避免下個受害者!
雖然對方用誹謗來制止您公布
但我直接貼法條,您就知道這不會構成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VVVVVVVVVVVVVVVV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另外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定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VVVVVVVVVVVVVVVVVVVV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為了別的寶寶的安危,請迷途知返,公布該月嫂資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