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1日 00:00:00 許翔甯 上報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2329
橫線以下是新聞 內容簡而言之就是直指心跳法案公投在騙人 優生保健法將能夠墮胎的
原因規定在母法 期間規定在施行細則(24週) 雖然細則又寫醫療行為不在此限 但這通
常都是胎兒染色體異常 嚴重畸形 或母體出現問題 才會超過24週引產 這個醫療行為
比母法訂的原因嚴格很多
也就是說 無論你是以母法規定的哪一個原因進行墮胎 原則上都是必須在細則規定的24
週期限內施行 只有在很特殊不得已的情況 符合醫療行為 才能例外地超過期限
現在那些死變態卻說 因為只有改細則 沒有改母法 所以符合母法那些[例外]情形時
還是可以[除外]地不受他們想改的8週期限限制 還是可以墮胎
死騙子!!!一旦修過 符合母法情形的孕婦 超過8週統統不能墮胎 即使是被強暴 只
有很嚴重的醫療情形 才能依細則的除外條款 不受8週限制
那些爛人說要用出養來解決 但台灣人願意收養孩子的本來就少 更別提生產本身就是有
一定的風險在 憑什麼強迫女性擔負生命風險 生下孩子 求求看有沒有人願意養?
這些擅長欺騙的貨真得很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上週中選會公告將針對由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
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
』。」進行聽證會,以釐清相關爭點。
媒體報導,彭迦智先生乃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也在新聞曝光後,「Shofar轉化社
區聯盟」在其粉專連續數日張貼墮胎影片,並且稱其所提出者乃「心跳法案」,同時提出
了以下的澄清
「「心跳法案」是指妊娠8週之後(胎兒有心跳)禁止墮胎(原法律是訂24週),至於患有有重
大疾病(例如:唐氏症、癲癇)之胎兒,依照「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的規範,還是可
以選擇墮胎。
也就是說:「心跳法案」公投案,會將「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的規範保留,作為「
除外條款」。
我們所提之「公投主文」僅是針對「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做部分修改」,有關「
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除外條款並無更動。」
然而這樣的說明,卻存在著內在矛盾,不得不予以指明。
首先,依照中選會之公告,上開公投目前的主文乃「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
行。』。」所欲透過公投加以修改者乃「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之本文。系爭細
則規定原始條文如下:「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該條細則是在限定女性在懷孕「多久」內,可以進行人工墮胎,也就是說,這
是涉及「墮胎時間」的規定。
回頭看優生保健法第9條1項1至6款:「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
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
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條母法規定的是在何種情況
下,女性可以合法的墮胎,上開規定的無論是疾病、危害母親生命、發育不良、強制性交
或者是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所規定的都是可以合法墮胎的「原因」。
將兩者一起看,就會得知無論女性是基於上開何種「原因」,都只能在施行細則所規定的
「時間」內進行墮胎。
回頭看提案人所屬團體提出的澄清中稱「「心跳法案」公投案,會將「優生保健法三章九
條1~5項」的規範保留,作為「除外條款」。」根本自相矛盾,針對「限縮可墮胎時間」進
行公投,怎麼拿母法的「原因」做為除外條款呢?提案人究竟是不明白自己提案真意?或
是企圖一體適用?令人不解。
有關墮胎議題,無論是在歐洲或是美國,都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辯論,胎兒究竟算不算人?
在女性自主與胎兒性命二者應該如何權衡?確實值得我們這個社會一起思考,但這樣的思
考必須建立在清楚的提案真意上,必須讓社會大眾明確知道提案的目的以及通過後將帶來
的效果為何。就目前為止公投主文與提案人及其所屬團體的說明來看,似乎難以自圓其說
。聽證會即將召開,就看提案人是否提出公投主文修正,進一步釐清其提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