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寶寶] kodomo版又開始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1-20 08:50:13
※ 引述《vivian310 (vivi)》之銘言:
: 之前爆文的kodomo文章
: 因為知道原來批踢踢也有這種版
: 剛剛閒來沒事看了一下曾經看過的版
: 發現kodomo版又開始放兒童照
: 但不是偷拍的了
: 是一些日本兒童寫真集的照片
: 也是有穿泳衣的
: 但有一則貼文是台灣兒童們參加警局的活動照片
: 也被上傳到此版
: 連家長帶小孩參加這麼有意義的活動
: 警察局上傳這些活動照片
: 也會成為kodomo版迷的珍藏
: 真的太噁心了......
: 我真的覺得在兒童照片下做出不正常的評論真的很噁心......
推 bebeba : https://i.imgur.com/YN*****.jpg11/18 22:38
→ bebeba : https://i.imgur.com/zX*****.jpg11/18 22:39
→ bebeba : 真的不敢相信有這種版,真的讓人太憤怒了 噁心的戀 11/18 22:40
→ bebeba : 童闢11/18 22:40
就針對上述言論先回覆好了
事實情況應為:
文章代碼(AID): #1TAECUTB (C_GenreBoard)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62960670.A.74B.html
文章代碼(AID): #1TTwc5FA (C_GenreBoard)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68123269.A.3CA.html
我其實也不知道,該小組長、板主是否忘了處理掉該篇文章
致使該篇文章迄今仍在看板上保留下來
不過事後,該板板主已經以發佈公告的形式,說明違規實例
相關連結如下:
文章代碼(AID): #1Tr0APWd (kodomo)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domo/M.1574175385.A.827.html
文章代碼(AID): #1Tr14UzF (kodomo)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domo/M.1574179102.A.F4F.html
接著是題外話啦
我其實仍在想著,當初檢舉、搞到後來小組長追加處置併隱板三個月餘,到底意味為何
不過下來,還是上數張性剝削相關案例調查(case study)的數據圖好了:
https://i.imgur.com/SUeK3Vc.jpg https://i.imgur.com/KUbISHX.jpg
https://i.imgur.com/2hTRsUY.jpg https://i.imgur.com/EdtPUzg.jpg
https://i.imgur.com/7mZWN7Z.jpg https://i.imgur.com/yyhNIGB.jpg
https://i.imgur.com/ar9barm.jpg
看來,台灣法律對於兒少的保護,仍有待改進……
不管怎樣,根據之前法務站長在判決中,引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內容:
第 69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附註: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
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內容:
第 1 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故此理論上(不作任何辯護)
除非未獲得家長同意上傳相關照片、或該場合不屬於公開性質(如歌唱比賽、模特兒走秀
等),否則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但是,如果文字敘述、評論涉及意淫文字內容,這卻又是另一回事了;
而且家長也不一定允許拍攝者以該類服裝,讓兒少攝入鏡頭吧……
以上
作者: raincloudsun (單身魂)   2019-11-20 15:53:00
我也支持純愛姐姐當板主~^^~希望那邊每篇文章發文都如你的心態一樣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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