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女工可否於產前四週請產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
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惟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
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我預計在產前先請產假待產,而在勞動部上看到這個規定,
「產前分次請產假」,請問這是指什麼意思?
假設我要從下週開始請產假,可以先請禮拜一到禮拜四,避開週五的除夕和週末,
然後再從開工後,再繼續請產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