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大家合約內容的部分以及賠償合不合理
目前因為肚子裡二寶有一些問題,所以從原縣市跑台北台大施醫生產檢,之後也會在此生
產
於是找了台北月中
最近到後期了,已經跟施醫生約好催生日期,但醫生表示若是在原縣市臨時破水了,他覺
得就在原縣市大醫院生產,不要冒險上台北,寶寶先住加護病房觀察狀況,不用急著轉院
到台大
詢問月中,這樣訂金部分怎麼處理,月中表示按照合約處理賠償金的部分,也就是可能訂
金拿不回來,因為他們認為我可以再‘提早’一點上台北待產,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若是現在解約賠20%,他們大發慈悲的跟我說幫你爭取一下若是真的在原縣市生產不能上
台北,那我們依舊幫你維持20%的賠償就好
我提到合約上有說《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服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
訂金,全數無息退還》
但月中表明但是目前狀況是若是你提早上台北待產就可以避免這件事發生呀!
但是我怎麼知道我什麼時候會破水,我要提早多久上去,再來台北待產我找飯店又是一大
筆開銷...
備註.當初簽約有口頭提到寶寶可能無法同時入住月中,只有媽媽會入住
但我也不可能把寶寶丟在原縣市醫院,自己上台北坐月子呀...
請問這種情況,我沒理解錯的話,應該是可以全數拿回訂金吧,還是真的如他們所說我就
是要賠償違約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