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如何解決媽媽們的"過度"恐慌?
好多人說我過度恐慌,他們提出了黃字論點,可是我還是有疑問啊! 請幫幫我!!!
覺得討論安全劑量沒有必要的人請自動忽略第一點
比較關心法條的請幫忙回覆第二點第三點及違法區
關心交通的人,traffic板歡迎您。
本篇同樣歡迎隨意分享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190142.A.5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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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肉品原產地認證與加工品標示管制」公聽會
主婦聯盟【0903會後新聞稿】
一:政府及許多專家表示很安全
1:請提供兒童/心血管疾病患者長期食用安全的相關數據
2:科學實驗證據掛保證說孕婦/哺乳媽媽/嬰幼兒吃現在要開的量沒問題嗎?
3:安全與必要之間的關聯性?
4:政府既然認為長期食用含Ractopamine的外國豬肉安全無虞,為何禁止台灣豬不能使用
Ractopamine?Ractopamine對人體是否有害,會因為使用地區而不同?
5:政府認為長期食用含Ractopamine的外國豬肉安全無虞,為何教育部、國防部會針對學
生與國軍飲食訂定使用本土肉品?
請見新聞稿公聽會結論四
請見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51759.A.16D.html
第一段
二:政府說會有標示啊
1:請釋疑不能等到標示法規完善且落實後再開放進口的必要性
2:農委會表示加工品原料產地標示目前尚未確定
3.未來所有進口牛豬肉都會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嗎?
請釋疑若開放進口有其急迫性,能保證於明年1/1前完善標示法規?
請見新聞稿公聽會結論七及相關部會回應1
請見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40694.A.1E5.html
分支C
三:你可以選擇不吃啊
1:目前營養午餐的標示跟規範並不是那麼的明確
2:幼兒園、安親班、兒少福利機構都沒有規範採用本國農產品的條文
請釋疑為何不能修法後再開放進口的必要性?
請釋疑若開放進口有其急迫性,那是否能保證於明年1/1前完成修法?
請見新聞稿公聽會結論五及相關部會回應3
請見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40694.A.1E5.html
分支D
四:美豬很難吃沒有人要吃/國人不吃冷凍豬肝、豬腎等冷凍內臟,商人沒進口
1:請提供現行進口美國豬肉之流向/
請反駁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35879/
2:請回答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51759.A.16D.html 第二段
六:美豬很貴商人不會進口
1:否,美豬並不貴,請提出數據反駁以下新聞及發言人物。
請見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35638/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秘書長張生金反駁:「完全不是這樣。」張說明,美國的港口價每天都會
公告,不使用萊劑豬肉的港口價為每公斤38至40元,即使加上運費、手續都不至於到每公斤
78元,有使用萊劑的豬肉價格會更便宜,與農委會說法相去甚遠。而台灣豬肉批發價格約為
每公斤100-110元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35775/
台灣冷凍肉品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高銘穗表示,進口豬腸大多是俗稱「大腸頭」的部位,多
用於小吃店滷味及黑白切;
進口豬蹄膀則視規格大小,多製成德國豬腳,也有作為腳庫飯,進口的價格經常浮動,
上岸價有低至每公斤20元,偶爾價高為每公斤50元,但比起國產蹄膀,每公斤至少高了30元
到40元,進口商認為,口味重的料理使用進口豬肉的可能性較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35879/
美國農業部統計豬價,分四個部位,包含里肌(Loins)、腹脅(Bellies)、Hams(後腿肉
)、Trimmings(含脂量72%修整肉)
,各部位價格差異大,其中後腿肉價格低,若以較低點價格來看,來台每公斤僅 35 元(含
關稅運費),若採高點價格計算,來台完稅價每公斤 50 元,對比台灣後腿肉價格
(大宗批發價)每公斤要110-120元,差距十分驚人
七:現行進口最大宗是加拿大豬啦!
1: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5224
對,所以加拿大那些少數還在使用萊克多巴胺的養豬戶可以賣來台灣了。
八:要自由貿易,應該像日韓一樣,遵守codex的規範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不然會在WTO上
被提告
1:請見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51759.A.16D.html 第三段
2:請釋疑那下一步基改作物要如何防禦? https://wp.me/p5NVQR-csK
==============以上為合法討論區,以下為違法討論區=============================
現實就是會有人違法,宣稱以違法為前題討論是不必要的並不公允。
(不過我相信政府只是滾動式調整,
以前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依照行政程序法、與過去相關函釋,至少預公告60日。這次僅
公告7日。)
以下黃色是我的疑問
政府說標示不清會處罰
1:
加工廠的肉源不一,同一批加工肉品中可能同時使用了加拿大、美國和丹麥豬肉。
依照衛福部8月31日公布的《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混合多國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後產製之食品,應依實際原料之含量(重量),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例如豬肉乾使用台灣豬肉佔 50%、美國豬肉佔 30%、加拿大豬肉佔 20%,
依實際含量的高低標示為豬肉原料原產地:台灣、美國、加拿大。」
上述規定看似嚴謹,然而張先生表示,科學上,即便以同位素法來檢驗,目前無法由熟成肉
品回推豬肉產地。
更何況,依據農委會資料,台灣養豬戶早期進口各國優良種原來繁殖,現在來「滴血認親」
,台豬美豬原是一家豬,
如何能釐清產地?既然辨識不易,查核就難以進行,即便「標示不實」處以高罰金,又有什
麼嚇阻能力?
請告訴我如何查核?
2:
零售清楚標示有困難,市場貢丸商家直呼:小生意沒本事
從事冷凍肉品進出口的張先生表示,政府坐在辦公室內制訂的規章,往往跟民間實際執行面
有很大的落差。
他以《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為例,「業者可保留與上游廠商之進貨單、交易憑證、
輸入產品的進口報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產品原產地資訊之資料作為佐證」,
這一條就很難執行。
他指出,自行去市場買青菜、豬肉,然後在市場現包水餃出售的小販,要他(她)跟菜販、
肉販索取進貨單或交易憑證,根本是不合實際的作法。菜販、肉販去批發市場批貨時,
都不見得能順利取得進貨單或交易憑證,要如何提供給顧客?
記者實地將上述規定說與市場中現做貢丸的商家,他立刻搖頭表示:「聽無啦!我們做小生
意哪有那個本事。」
張先生說,他不是要拆政府的台,也能夠體諒目前千頭萬緒、無法立刻處理,同時,他也相
信加工業者都願意配合清楚標示的政策,
只是執行面的困難,如果不趁明年元旦美豬上路前加以排除,未來對台灣養豬產業和消費者
都會有很大的傷害。
請告訴我政府如何處理小店家現實的問題?是否有足夠的人力查核?
根據我昨天的整理一年政府抽查市面上牛肉件數約為100件,我看了一下107年豬肉貢丸只抽
查20件喔。
3:處罰就能阻止我吃到萊克多巴胺嗎?好像連阻止我吃到過期肉都沒辦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0380
我就不討論往往都是用最低罰則了,這個案例不是用最低罰則都還是屢犯。
既然屢犯違法已經是長期存在的現實,政府有提出進一步的解決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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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日為抗議最後一天!!!!!!!!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599040694.A.1E5.html
以下轉自臉書-蘇偉碩
#明天就是最後期限了記得今天就要寄到農委會防檢局喔
#全民力挽狂瀾阻擋萊克多巴胺入侵下一代的食物鏈干擾內分泌系統
#歡迎自行分享號召全體家長保衛下一代的身心發展健康風險
反對開放萊克多巴胺的人民意見陳述書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以農防字第1091472082號預告修正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一○一年九月七日農防字第一○一一四七三九六○號公告,依據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第五條第一款,預定修正該公告內容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但不包括作為供牛及豬隻使用之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一事,本人依據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並將意見交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傳真
:02-2304-7055。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以下為陳述意見內容:
1.乙型受體素(β-agonist)有害人體健康:依據上述公告內容,乙型受體素(β-agonist)
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動物用藥)。顯見政府相關機關已認定
有科學證據證明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用之於動物後,其殘留物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可
接受之風險或無法證明安全無虞。
2.例外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應有積極而確定之科學證據證明長期攝取安全無虞
:行政機關以例外排除對同樣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此
一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實施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等行政管制措施時,應
有積極之科學證據足以證明長期攝取肉品中殘留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對人體健康
之風險是確定而可以忽略的。此一原則不僅有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明文,也是政府行政程
序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與誠信原則之當然義務。政府行政措施一旦違反此一原則,即屬違
反憲法與法律之行政行為,在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下,宜由行政機關自行依法撤回。
3.草案預告時間應延長為30日: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本來就不是甚麼急迫而不
可回復的事情,公告修正草案之預告僅有短短7天,這有突襲行政之嫌,導致我等國家主權
之共有人無從有充分時間表述意見,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行公告草案預告時間延長為30
日,才是尊重人民意見的民主政體行政程序,這是我等國家主權之共有人的第一個要求。
4.各國政府本可基於國民健康與風險管理之需要,採取比國際標準建議更嚴格的國家標準:
政府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藉口是2012年聯合國CODEX已經制定相關標準建議。
然而基於主權至高原則,各國本可基於國民健康與風險管理之需要,在基於合理的科學證據
與風險評估後,採取比國際標準建議更嚴格的國家標準,這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條
約中早就已經明訂。事實上,美國也無法向國際法庭控告歐盟和俄羅斯與中國等國家在2012
年CODEX表決通過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食品殘留標準建議後依然維持禁用與禁止進
口的法令,就是主權至高原則的明證。
5.新而未曾被考量的科學證據證明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對健康風險有更高的可能:
何況在2012年CODEX的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食品殘留標準建議通過後,有關萊克多
巴胺(Ractopamine)有害經濟動物的健康與福祉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力的科學證據,這些
新而未曾被考量的科學證據足以支持我國政府展開新而完整的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
對健康影響的風險評估。受限於倉促的人民意見受理時間,我等國家主權之共有人先提供一
些科學論文的摘要,並要求政府在我等提供更多科學證據前應暫停原訂修正公告之施行時程
。
6.萊克多巴胺會造成牛隻死亡率增加:” Measures of effect were relatively
consistent across datasets and models in that the cumulative risk and incidence
rate of death was 75 to 90% greater in animals administered the bAA compared to
contemporaneous controls. During the exposure period, 40 to 50% of deaths among
groups administered the bAA were attributed to administration of the drug”(使用
bAA的動物累積的風險與死亡率比未使用的動物高出75~90%,在暴露期間使用bAA的動物,其
死亡事件有40~50%歸因於bAA的使用)。(論文中所稱的bAA就是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和齊
帕特羅zilpaterol)
7.政府應補足新證據與既有證據重新評估長期食用所謂國際標準限量內的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是否會造成國民死亡率和罹病率增加的風險:上述這篇論文是2014年3月才發表
的,所以CODEX有關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食品標準表決通過時,並沒有將這一項科
學證據納入考慮,所以這是一項新證據,我國政府可以用發現新證據作為暫緩公告開放進口
含有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正當理由。
#開放全民自行複製內容後以各位的自己名義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檢局
#附件的論文放在留言中請大家自行上傳
論文網址:
https://reurl.cc/Kjpe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