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肚子裡有二寶,
以大寶名義育嬰留停中,下下個月即將兩年期滿,
到復職日二寶是34w+6,
本來預計直接繼續請完留停前剩下的2天特休假和7天產檢假,
接著提早請產假(公司說最早36週可以開始請)。
結果最近開始準備辦理復職手續時,
公司主管表示一定要有復職的事實,才能接著請假,
至少復職日當天要回去上班,
之後再依「請假的原則」請假,
尚無明確說要我回去上幾天班才讓我請假。
不曉得是公司內規還是勞基法有相關規定,
想請問有人有類似經驗的嗎?
是否有人可以不用「至少上一天班」、直接繼續請假下去的呢?
有用一些關鍵字Google沒看到類似案例,
希望有人可以分享相關經驗。
不然要是公司要我不只回去上一天班,
還要煩惱大寶怎麼安置,
還有因為上班地點是醫院,
實在很不想為了上這一天班增加染疫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