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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的小朋友年齡目前1年未滿6個月,從去年9/2開始就與保母有委託關
係,而另該位保母也有托育另位小朋友,年齡與我家小朋友相差至一個月(這位小朋友的家
庭原先已有和這位保母合作長達一段時間,據悉兩位姐姐都是給該保母帶至學齡)。
一直以來都認為孩子會有個玩伴能夠於托育處快樂陪伴,就算過程中經常被傳染感冒甚至
是染疫(Covid-19),我和太太都認為這是無心之過,誰也不想這樣子,從未怪罪過托育人
員。
直到近期(一個月前,約11月初)從保母口中得知,我家小朋友會在與另位小朋友相處時,
會有咬人的狀況,一開始聽到該狀況後,我和太太就不時透過各種管道尋求方式(影片,書
籍等)並教育小朋友,未料在上週(11/28該週),另位小朋友有被咬傷的情形,托育人員將
該狀況讓對方家長和我太太溝通,原本以為會是良善的雙向溝通,讓雙方的孩子都能更好更
安全,事實上卻不是如此,變成連續兩三天的施壓勸退轟炸。
12/2(五)晚間從托育人員處接回小朋友後,原以為這問題還有時間讓我們想想辦法,卻馬
上收到托育人員來電告知要立即停托,費用部分他會算清楚後給我們金額後就掛掉電話,留
下的是我和太太的錯愕。
隔天收拾錯愕之後,因為我們紙本的托育服務契約已經找不到,只能先請托育人員翻拍,再
重新檢視下內容
,其中一條為第十三條:其他約定,內容為年終獎金以一個月薪資計,若非年終停託,則需按
比例支付年終獎金。這句話看上去是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以及正常停託狀況下所需支付的
計算方式。
總結上述,我有2點疑問
1.在宅托育服務契約中的第十點提及到"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
一個月前通知他方" 。 這句話若套用到上述狀況時,若對方並無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
知時,是否對於委託方有什麼樣的權益保障
2.延伸上一個問題,我們有諮詢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述說我們的狀況,但得到的答案是
可能是因為小朋友個性有問題或者身心裡狀況,所以托育人員是可以要求臨時終止停託的
。我想說的是若這種假設性的問題就可以任意停託,對委託方來說實在非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