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虐童修法推動

作者: Ponsali (TalktoYou)   2024-03-14 12:19:09
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略)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查到的新聞、判決,虐兒致死是用低刑度去判?支持修法上調,不得假釋
[新聞] 桃園惡保母虐死6月嬰!打到頭骨折 不認罪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710304673.A.FD3.html
判8年6月
https://reurl.cc/E40mZR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等
(母虐女兒)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https://reurl.cc/bDrdlM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5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致死等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3、妨害兒童身心發育,也用低刑度?
是否也該上調,不得假釋,不得外役監,不得易科罰金
[新聞] 2月嬰猝死「血液尿裡全是毒」 同住8童發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689687203.A.B1C.html
妨害幼童發育罪,刑期不到一年。
https://reurl.cc/krepkK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等
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低血容性休克、四肢及軀幹多處瘀傷、成長發育不良、便祕等傷
害。
4、在證據充分下,公布加害人個資是有罰則嗎?
兒少法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
布其姓名或名稱。
但之前有新聞:
[新聞]《兒少法》竟成幫凶?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699409491.A.41C.html
是根據兒少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個資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中略)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下略)
是否可以使用個資法第19條第六項: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公布?
5、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專法似乎刑期也沒有差別。是否也應該調高?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居家托育保母的篩選,如果有違規,明確的罰則是什麼?
托育家長可以查得到嗎?還是一定要靠口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5
作者: stephanie920 (妮)   2024-03-14 20:10:00
慢慢虐待和一槍斃命哪個痛比較久,所以全民才會暴怒希望保姆也被這樣折磨看看啊!!!
作者: youvegotamai (性感小野貓)   2024-03-15 01:56:00
如果要預防的話,法律大概都不是最好的解方,必須投下資源去蒐集這一類犯罪的危險因子,而且這也只是一個可能性而已,用想當然爾的想像去期待可以預防犯罪是不切實際的,但我也同意應報還是很重要,但就只是解氣而已
作者: unique951753 (Carol)   2024-03-15 10:29:00
支持:用同等虐待的方式,來對待施虐者。不然真的很對不起那些長期被虐的孩子。他們都是社會上最弱勢,又無法清楚表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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