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重點:月嫂契約中務必填上乙方(月子照護師)無法履約處理加倍返還定金對產婦才有
保障!
當產婦或新生兒使用服務之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契約,甲方得解除
契約,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
這胎請朋友推薦信得過的月嫂來面試,推薦時朋友說她做的很好,故馬上加Line聯繫約面
試,當天阿紫依約來到,面談中也顯出她對孩子的喜愛與照顧孩子的熱誠,雖然中間常常自
顧自說自己的話,例如:說自己有一套照顧小孩的堅持,若有產婦覺得他的照顧方式不好那
也不用勉強什麼的,或是之前也有產婦說她弄壞了什麼東西要告她上法院,她也有上過法院
等等事項,當下聽到是覺得有點怪怪的,但由於朋友推薦評價不錯,而她展現出對孩子的熱
愛是我可以妥協接受的點,故面談後馬上匯了定金給她,隔天收到電子合約文本,也只檢查
錯字訂正而已便簽約了。
殊不知那合約是她用來不負責任脫身的依據。
簽約後過了4個月,期間我有交代醫生估的預產期等等事項,想說後續事情安排好可以安
心等寶寶出來就好,沒想到4/5逛完婦幼展後接到她的Line說因為家中長輩什麼姪女出生一
定要她照顧,她推託不掉只能退我約,要我提供退定金帳戶,我整個聽到大傻眼,這在開什
麼玩笑?直接說我不能接受啊,掛掉電話馬上跟朋友講這件事,她也是氣到不行,直接打去
問阿紫,她也說了同樣的原因,讓我和朋友整個不爽到極點,我也和朋友表明這樣的人我已
不信任,勢必解約找下一個,但時間剩下4個月,好月嫂早已被訂走了,好在朋友透過人脈
積極再幫我找到厲害的人選,不然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隔天我找了很多資料碰到這種事該怎麼處理是否有辦法對阿紫做出處罰反擊,但大多被那
個契約所阻擋,因為上面只寫乙方無法履約退定金就好。
無法適用民法249條賠雙倍定金,也不易舉證求取損害賠償,失去找好月嫂的時間點實在
難以量化損失。(感謝我律師朋友讓我諮詢)
最後就是寫這篇文章讓大家避開這種人,提醒與月嫂的契約務必載明月嫂爽約的賠償方式
保護自己,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第三胎發生這種事也是很令人錯愕。
月嫂圈子很小,她這樣態度直接讓她黑掉,也是讓我可以舒心的事吧。
附上相關文件與對話。
Ps. 當時談話內容讓我錯愕的點是她要退我定竟然還講的已經很早通知我的態度,事後在
我要求他補償退雙倍定金,她還抓著契約只說要退回收受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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